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标准的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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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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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题来源:(晓萱)提供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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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来证明自己诉求和事实。那么,当事人举证证明事实与诉求应该到何种程度,审判者又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认定与确信。这就需要证明标准的作用来规范诉讼实践。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未有明确提出证明标准,都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依据。这里的事实清楚,应理解为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为应然状态,过于追求客观事实不但影响效率,更影响案件公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本质为审查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作为权力机关,在举证方面处于明显优势。这对于原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处于不利状态。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直接影响到了举证责任与案件事实认定。同时,我国复杂、庞大的行政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实体要求。这就是要建立明确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此次论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式,通过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英美法系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比,借鉴优势,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建立灵活多元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从而在法律事实规范化的基础上,向客观事实清楚迈进。最终达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客观事实、公平正义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证明标准在我国法制史上的渊源-2

2证明标准的本质-3

2.1证明标准的概念-3

2.1.1证明标准时一把尺、一杆秤-3

2.2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4

2.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4

3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标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6

3.1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6

3.2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模糊与不确定-6

3.3建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必要性-6

4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7

4.1与刑事诉讼的对比-7

4.2与民事诉讼的对比-7

4.3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8

5确立多元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10

5.1行政诉讼“明显优势原则”的举证分配-10

5.2趋向严格证明标准的案吉安-10

5.3趋向优势证据原则的案件-10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