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买卖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是市场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诚如德国学者霍恩所言:“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而风险负担制度作为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制度,向来都是买卖法之核心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关键词: 买卖合同 风险转移 交付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2
2 我国的立法模式-2
2.1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原则-3
2.2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4
2.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5
2.4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风险负担规则-7
2.5标的物未经特定化的风险转移规则-8
2.6不动产的风险负担规则-8
3 “当事人另有约定”-8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