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不断增加,使得中国成为了一个精神病高发国家。我国疾病控制中心在2009年所公布的调查数据中显示,我国精神病患者的总数已经超过1亿人,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也达到1600万。这些患者中很多都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因此我国精神病人实施的恶性案件比例正在不断上升,给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之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用负刑事责任,而这一制度所体现的是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然而简单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能够满足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对疑似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处理。这种处理的方式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危害我国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文章中,笔者以一起精神病人杀人的案件为例,按照上述的争议进行逐一论证,并且得出以下的结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必须更为规范和严格,特别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上,应该从严掌握。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司法认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一)精神病的定义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1、医学标准
2、法学标准
3、医学与法学的混合标准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人”的界定
(一)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与日常生活中有关概念的区别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犯罪人与医学中有关概念的区别
1、确定其是否属于某一概念的依据不同
2、确定其是否属于某一概念的目的不同
(三)刑法中的精神病犯罪人的内涵和外延
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司法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二)司法现状的原因分析
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判定程序之完善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
1、遵循“无病推定”原则
2、鉴定机构及人员选任的改革
3、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完善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主体
(三)鉴定结论审查和采信程序的完善
五、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