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工作总结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6-23 责任编辑:秩名

 浙江省的污水费改革是中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浪潮中的组成部分。中国的污水处理定价问题研究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为了理清本论文的研究脉络并且综合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本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将从污水费的相关研究和消费者可承受能力的相关研究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1污水费的相关研究

1.1污水费性质与构成因素的研究

充分了解本轮污水费改革,就必须明白污水费的本质。韩美等认为污水费忽略了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修复水环境所需的费用。(韩美,张丽娜,2002);沈大军等认为污水费保障以公平、效率地提供服务的问题。排污费要利用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环境保护。(沈大军,陈雯,罗健萍,2006);傅平等认为污水费作为给用户提供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费用,其目的在于补偿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它近似替代污水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成本;(傅平,谢华,张天柱,陈吉宁,2003)傅涛认为:污水处理本质上是一种环境水价,是用水者对一定区域内水环境损失的价格补偿。这个补偿取决于城市排污总量和环境自净能力的差值,同时也取决于地方政府和用水者之间的责任分摊比例。(傅涛,张丽珍,2006)广东省物价局课题组认为污水费是一种污染物处置价格,是降低和消除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对污染物处置支付的成本补偿费用。这属于补偿性环保收费体系,是强制污染者对派出污染物做出补偿,促进生态保护。

(广东省物价局课题组,2008)

1.2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变动趋势的研究

针对污水费价格的变动规律和未来变动趋势,总结分析各学者大部分都认为现在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比较低,不能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行。李仕林认为如果立即实施污染者全部付费的原则,污水费肯定会高过供水费用,居民难以承受。污水费的收费标准存会以不用的速度和进程来响应市场过渡的需要。这部分缺口不能由污水处理厂业主承担,而应由当地政府承担(李仕林,2004)。杨东华等认为在不超出家庭可承受范围情况下,增加污水排放价格还有一定的空间。需要提高污水处理收费,但提高速率不同。(杨冬华,葛察忠等,2005)。伊雪秋认为污水费的征收应该与城市供水价格大体相同。因为污水处理的成本与供水成本相当,甚至更高。近期来说,逐步提高污水费的标准,能够通过几年的努力达到补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成本、运行成本,还有管网的维护成本。(伊雪秋,2007)实际上,从其他国家的水价标准来看,发达国家的污水费在综合水价中的占比均在 50%左右。

2消费者可承受能力的研究

居民污水费用可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比较多也比较复杂。目前缺乏一个统一的测算标准。目前就污水费的可承受能力的研究比较有限,但是作为综合水价的一部分。对于综合水价的研究相对比较丰富。杜荣江研究认为实施弹性水价不会降低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加重居民用水负担。(杜荣,2003)郭杰等发现水价改革对居民收入分配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郭杰,丁阳璐,2005)陈菁等以北京市城镇居民为研究对象,得到结论: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居民用水需求的影响很小。居民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陈菁,2010)聂欣岩认为河北省现行生活用水水价在城镇居民的可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水价尚有提升的空间。(聂欣岩,2007)曹红斌通过条件估值法(CVM)对 2008 年的水价调整进行分析,认为居民能够承受的水价为在 2002 年基础上增加 0.5 元/t 的单价。(曹红斌,2008)国内部分研究考虑到收入分配对城镇居民水价可承受能力的影响。於凡以北京水价为研究对象,得到结论:进一步提高将会超出低收入群体的可承受能力。(於凡,2006)沈大军等认为低收入家庭对水价变化反应最敏感。(沈大军,陈雯,罗健萍,2006)衡量可承受能力能采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指标[11]。前者用户均水费支出占户均收人(总收人或可支配收人)的比值;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不同收人组、家庭类型或地区分别进行考察。本文采用的是微观可可承受能力与宏观可可承受能力相结合的方法。

另外有些学者将可承受能力从支付意愿(WTP)与支付能力(ATP)两个维度展开。前者主要度量的是消费者在心理接受程度。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模型是:条件价值评估法(CVM)。而后者主要度量的是消费者经济可承受能力。主要的研究方法为扩展性支出模型等。本文研究主要集中支付能力上。采用的方法也是目前主流的研究方法: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

可承受能力是某种消费支出支出对总预算约束的作用。一般来说,该指标数值越大,可承受能力问题越突出。各国之间并不统一在度量可承受能力上的临界点并不相同。表格2.1 中所列的是部分OECD 国家的宏观可承受能力指标,这五个地区的居民被认为存在水费的可可承受能力问题。

表 2.1 OECD 国家宏观可可承受能力指标

国家 指标 水费占收入的百分比

土耳其 收入 1.2-1.7%

墨西哥 可支配收入 n.a.

法国 收入 0.9%

英格兰和威尔士 可支配收入 1.2%

葡萄牙 收入 1.6%

注:表格中的数据根据 OECD,social issues in the provision and pricing of water service[12]

目前,估测可承受能力时多采用的是水费支出系数法。[13]以该比例在低于 1%时,认为居民一般都能接受;1%~2%之间时,由于支出压力提升,居民开始注重节约;2%~3%之间时,居民对水价能够承受;超过 3%时,将对居民用水产生很大影响;以 3%作为居民能够承受的合理标准。但该办法仅仅从平均收入的角度考察居民对水价的可承受能力,但是并没有考虑不用收入户的差异和生活消费支出结构的影响。

显然,在污水处理问题上,这一比例应当更低。按照国外主要大城市的污水费在综合水价中的比例情况,污水费一般在综合水价的占比为 50%左右。因此,为方便估算:采用污水费用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估计可承受能力:以低于 0.5%时,居民能接受;0.5%~1%之间时,居民开始重视排污量;1%~1.5%之间时,居民对污水费能够承受;超过 3%时,将对居民排污行为很大影响;以 1.5%作为居民能够承受的合理标准。

3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在当前的相关研究中,针对本轮浙江省大规模的城镇污水费改革的非常少。一方面,大部分有关于污水费改革的文章主要的讨论思路还集中在污水处理企业和政府上。大量的研究对定价的机制模型和污水处理产业的市场化等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的可承受能力的关注不足。另外一方面,研究消费者可承受能力的现有成果中关注不同收入结构,不同消费结构并且深入探讨居民消费倾向和需求弹性的非常少。另外,目前的相关研究中缺乏对污水费单独的研究。学者往往将污水费作为综合水价的一部分一同研究。污水处理和供水不同,尤其是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在处理工艺和难度上又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很有必要将于居民生活最为密切的城镇生活污水费单独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探究。

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主要从收入分配的角度,以浙江省为例分析不同收入水平城镇居民城镇省会污水费用可承受能力差异,依据实证分析得到的结论,提出相应的水价改革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部门在今后水价改革过程中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