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结论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7-05-16 责任编辑:秩名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而这也与商业秘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现代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我国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的现象十分常见;其次,商业秘密保护相对专利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商标的保护,更为困难,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更加重要。商业秘密侵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更大,例如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的隐秘性,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庭举证难;最后我国司法界和企业界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上均有待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既然是为了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而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则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该也是以其离职后的竞业会造成企业受到损害为范围,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员工。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技术秘密和经营机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究人员、财务管理有员、销售人员等范围内。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等对用人单位及其竞争对手有价值信息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契约,也应当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避免不论员工从事的岗位、文化程度及其是否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一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现象。在竞业禁止的限定上,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问题上,还有待于我们研究。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需要平衡,做到双赢,那么,在目前还没有制订专门的竞业限制法律之前,通过设立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来规范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竞业禁止在其它法律中认定的标准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