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世界和平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06-24 责任编辑:秩名

 在政府的主导和干预下,中国的慈善事业逐渐发展。成效虽然是有的,但是依然处于初始阶段,既赶不上欧美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速度,也远低于欧美国家慈善事业的规模及水平。从慈善组织管理模式上看,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角色扮演的错位。这里的错位包括越位和缺位。周安平在《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一文中认为,假如社会中没有能够同国家权力相匹敌的自治组织或团体,那么国家就会通过层层的官僚机构将某些强权意愿直接贯穿到社会底层,而这些强权意愿大部分是与公共利益相背离的。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政府角色的越位及危害

1.在慈善组织的准入方面,政府采用双重管理模式

1998 年 10 月,国务院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双重管理体制将成为规范我国社会团体的实施准则。社会慈善组织分别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领导及管理,受到双主体的约束与领导,并需要对其负责。慈善组织的运行虽然通过这种层层审批的高门槛的准入制度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实现了政府对慈善组织的控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大环境的转变,许多的局限性也尾随这种模式而来。首先,各种各样的条件限制和复杂的审批程序使许多民间慈善组织望而却步,话语权越来越越弱,最终会缩减慈善组织的数量,破坏了慈善组织长久存活的生命力。其次,这种矩阵式的双重领导模式,容易造成职能分工和责任界限的混淆。遇到问题相互推托,拿不出统一的解决方案,致使慈善组织举办活动的效率低下,自主性弱化。

2.在慈善组织的人事管理方面,行政色彩浓厚

慈善组织之所以会被称为“第二政府”,那是因为很多慈善组织是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建立的。慈善组织不仅与政府的运作模式极为类似,而且政府还享有对慈善组织成员任免的决定权。慈善组织的高层领导往往由政府现任领导或者被裁减官员或者退休干部担任。比如,中华慈善总会最初的两届会长就分别由崔乃夫和阎明复担任,而崔乃夫曾是原民政部部长,闫明复曾是原民政部副部长。表面上看来许多地方的慈善组织与民政部门有所不同,但实际上是“新瓶装旧酒”,

“两块牌子,一班人马。”①政府在人事任免方面这种带有强烈行政官僚色彩的控制,使得我国慈善组织的队伍建设停滞不前。不但缩减了专业慈善工作者的数量和规模,难以促进慈善工作者专业素养的提高 ,而且还增加了慈善组织发展的惰性,使其主体地位逐渐丧失,积极性受到挫伤,慈善组织的发展缺乏了生机和活力。

3.在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方面,政府采用行政劝募和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方式检测一个国家慈善事业是否成熟的指标之一就是劝募机制。“形式多样、富有创意、组织良好的劝募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民众,激发民众的善心、爱心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①而在中国,某些省份为了打造慈善城市便规定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就是慈善组织的创建数目。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还会规定每个单位的最低捐款额。当行政性、强制性的募捐要求成为人们捐款的动因时,就会给人们带来心理压力,引发人们对慈善募捐的反感和抵触,偏离了慈善的本义。这种饮鸩止渴的行政劝募方法,在短期内虽然能筹集到一定的资金,但是却伤害了慈善文化的积淀,挫伤了人们慈善募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破坏了慈善组织的长远发展,弱化了慈善组织的自主性。

大量的调查报告显示慈善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但是,政府给予慈善组织的支持资金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如果这样长期下去,慈善组织的惰性就会越来越强,而自身的融资能力却越来越弱,运行效率也日益低下。慈善资金募集渠道的单一使慈善组织非常容易陷入财务困境。此外,整个社会的慈善风尚也很难得到培养,个人和组织的捐赠热情也会遭到破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募捐已经成为慈善募捐的主要方式,因此,在社会大众眼中就会演变成政府行为替代了本应由慈善组织主持负责的募捐行为,这种主体的转变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很容易让社会大众失去对慈善组织自主性和独立性的认可,并对慈善组织产生质疑。

(二)慈善事业发展中政府角色的缺位及危害

1.政府缺乏对慈善事业的有效监督

2011 年 6 月份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在慈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红十字会的声誉以及获捐额因此受到了严重的打击,该事件导致了我国慈善组织获得捐赠的善款总额产生了近 90%的降幅。除了郭美美事件以外,还出现了汶川地震当年的捐助善款不翼而飞的报道,关于善款使用不当的丑闻更是频频发生。这种轻视监管的现象在我国十分严重。在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大多是政府部门,比如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的结果却是监督实施的碎片化,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容易造成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推脱、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名为集体负责实为无人负责,难以形成对慈善组织的及时、有效的监督。政府对慈善事业监督机制的不完备使得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下降,形成了相应的信任危机,打击了公众捐助善款的激情,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中的绊脚石。

2.政府缺乏对慈善意识的有效培育

慈善意识是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上的强有力的推手。自主自愿的慈善募捐行为就是建立在慈善意识的基础上。我国慈善事业的捐助额也遵从二八原则,中华慈善总会曾统计,80%高收入群体只承担国内 20%的捐助额。通过本文上面对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扮演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再加上全能型政府的模式,慈善事业大都由政府大包大揽,因此民间慈善组织发展步履维艰,如履薄冰。直到改革开发后的多年,才恢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自此之后,“慈善”这一概念才逐渐被中国民众所接受。因此,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公民的慈善意识和价值观也尚未成熟,慈善事业对社会发展的益处并也未被大众所熟悉,这与我国政府长期忽略对慈善意识的培养和引导密切相连。慈善意识的匮乏,慈善氛围的尚未完善导致了公民并未将慈善行为上升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也未能很好的践行,这些使得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