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今起施行(合理定位)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06-24 责任编辑:秩名

 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有助于慈善事业发展呢?政府该如何在对慈善事业进行干预和放权中达到平衡呢?在因地制宜的借鉴美国慈善事业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慈善事业的未来发展与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是否合理有着直接关系,因此政府必须要对自己的角色扮演有一个合理的界定,避免越位和缺位,只有这样慈善组织的工作才能高效展开,慈善事业才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一)政府退位

1.建立低门槛的准入制度

在美国,对于政府而言,他们拥有很弱的注册约束力,因为慈善组织需要遵循的是一种比较宽松注册管理制度,美国的慈善组织是可以不注册而存在的。除非慈善组织想要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才会去注册备案。慈善组织的注册流程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向其所在的州提议请求结社;然后经过国税局的同意获得慈善组织的身份;最后在所筹款的州进行登记注册。如果慈善组织没有向政府寻求资金上的帮助,那么无论是慈善组织的管理方式还是运作过程都不会受到政府的干涉。这些都体现了美国慈善组织的独立自主。

 

我国 2016 年五大任务之一就是降成本。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及简政放权机制的发展。我认为,政府也同样应该在慈善事业的发展道路中简政放权,缓解慈善组织准入成本的负担,给予慈善组织应有的尊重和信任。2016 年新出台的《慈善法》明确指出,民政部自慈善组织提出申请起三十日之内就要给予其答复,决定其是否能够登记备案,拥有合法的身份,且实施直接登记制度。这就意味一直延续的双重管理体制即将解体。《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的成立不必挂靠业务主管部门并要求简化登记手续,这不仅给予了慈善组织发展莫大的勇气,使我国慈善组织的数量与日俱增,还增强慈善组织的自主性,使其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身份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2.限制政府官员在慈善组织中的数量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一般都是通过有关立法监管慈善组织,除此之外,政府很少参与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作。“美国慈善基金会并不具有公共性,其管理成员是私人性质的团体,基金会的受托管人和理事会对其全权负责,想要加入基金会的新成员,必须通过理事会的现任负责人的甄选,其甄选的标准就是否符合社会公益事业宗旨,这样才能使慈善基金会顺利完成自我完善和更新,弱化外来强制性影响,保障自身的独立自主。”①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社会慈善组织与国内慈善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并不受政府的控制,不需要政府官员任职于慈善组织。

而在我国,郑功成指出,“由于主管单位会干预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任免以及慈善计划的开展落实,所以慈善组织无法实行自律。”②我认为,慈善人员是慈善组织发展的中流砥柱,只有优秀的、专业的管理者和志愿者为慈善组织带来创新和活力,才能赋予慈善事业长久的生命力。罗宾斯在《管理学》中指出,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是其他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无法超越的。因此,建议首先规定在慈善组织中任职的政府官员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更多的岗位让与慈善专业人员;其次,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为培育摇篮,争取培养出更多的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人才,主动承担起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最后,政府要重视在职慈善人员和新上岗慈善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注重对慈善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激励,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考核和评估。这样一来就可以为慈善事业提供一个健康、自由的发展空间。

3.优化资金筹集方式

在美国,政府若想对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首先要对该组织拟定的计划和方案进行分析,然后对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最后再实施有条件补助和合同购买服务的财力支持模式,这种模式取代了先前的义务支持,无偿拨款,并且对资金的去向和效果实施更严格的控制和审计。相应的,在民间,用来筹集资金就是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可以主动将筹集的资金按一定原则分配,用来资助慈善组织,当慈善组织需要资金上的帮助时也可以向基金组织提出申请。

美国对慈善组织的财力支持方式刚好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首先,我国采取的行政派捐方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捐款的积极性。在新颁布的《慈善法》中明确指出禁止通过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来开展募捐活动。因此,要禁止行政派捐,倡导慈善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要通过政府的有偿购买才能获得,打击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滥用行政权力摊派捐款的行为,剥离权力与慈善彼此的联系,转变政府领导开展社会慈善活动的职能,从而保证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减少慈善组织的官僚色彩。其次,需要扩大善款募捐的主体,使善款募捐的主体多元化,提高慈善组织的融资能力,推动个人和企业捐赠的常态化。政府可以举办一些文化活动,利用媒体的力量对慈善组织做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报道和评价,并给予表彰,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荣誉证书,满足其精神需要,从而推动民间捐赠常态化。

(二)政府补位

1. 健全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美国社会慈善组织种类众多,虽然准入门槛不高,但是美国政府对慈善组织却实行了非常强有力的监管,而美国慈善组织本身也很自律。政府、社会和机构自身这三个主体共同实施的监管构建了美国健全完善的慈善监督体制。美国联邦法的规定,政府可以通过审查慈善组织的年度报表、审计慈善组织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评估慈善组织的行为这三种方式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所谓社会监督最主要的就是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在美国,比较有特色的就是独立自主的第三方评估,比如 1918 年成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局”。“为了帮助捐赠者做出合理的捐赠决策,它们可以采用大众点评、组织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等方式。”①美国慈善组织本身也很自律。在美国每个慈善组织都会用比较完备的标准和制度用来规范整个组织和成员的行为。类似于申请、拨付、预算、核销等行为也会有严格的程序来约束。

通过合理的吸收美国的经验可以发现要想在中国健全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应该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化,从“碎片化监督”向“整体性监督”转化。在保证慈善组织独立自主的前提下,依法办事,严格监管慈善财产的去向。借鉴从严治党中的办事公开制度,量体裁衣,打造一套专属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为了保障慈善组织的透明度,还应该建立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慈善组织的项目计划、工作进展、年度报告、财务收支等情况定期进行审核,给予公平公正的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民众公开和反馈,帮助民众做出理性的捐赠决策。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应该鼓励媒体和舆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从而降低慈善组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对于内部监督而言,慈善组织要形成一套严格的自律机制。因为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具体措施包括,提高慈善人员的专业素养,经常举办培训活动;自觉地向全社会的公开本组织的信息,促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常态化等等,从而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恢复和提升保驾护航。

2.培育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

在美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合理措施来鼓励青少年参加志愿者活动,正是这些合理措施的贯彻落实使美国的青少年在很小的时候就有了很强的慈善观念。如 1994 年,克林顿政府签署了《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该法案规定青少年只要做满了一定时限的义工,政府就会奖励其相应数额的奖学金。许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会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之一就是是否从事过志愿者活动。此外,

“对于捐款数额较大的公民会很荣幸地被政府邀请会面,其中的一些公民还可以获得到白宫与总统会面的机会。”①这些做法都提高了美国人的慈善意识,使美国人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中,美国的慈善事业也因此拥有了一个光明的未来。

美国的做法同样值得中国借鉴。中国的慈善文化虽然悠久厚重,博大精深,但是政府仍需要通过与媒体合作来对慈善事业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公益广告,公益标语,微电影等形式弘扬慈善价值观,向整个社会传递“慈善会带来尊重,善举会让这个社会更美好”的观念;做参与公益事业的带头人;积极举办慈善评选活动,对慈善人物和慈善机构给予大力的表彰,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慈善走进人们生活,渗透人们的思想。

慈善事业要想拥有持久的生命力离不开政府力量的扶持与协助,这种扶持和协助要遵循适度原则,以保障慈善事业独立自主的发展和完善为前提。若想实现这一点,政府必须意识到自己在慈善事业发展中角色定位错误的危害,对自己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扮演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克服角色的越位和缺位的现象,积极主动的扮演一个有益于慈善事业发展并能够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