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灾害财政政策应急预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08-06 责任编辑:秩名

 公共财政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查阅以及研究相关材料,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探讨了我国自然灾害财政应急措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完善财政应急预案措施,其中完善财政应急预案措施主要从法律制度、财政应急机制、财政应急手段、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上面三个方面的研究来引起各界人士对我国自然灾害财政应急预案的关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来解决我国自然灾害财政应急措施存在的弊端。

我国财政体制正处在转型期,尚未形成有效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财政运行机制。从非典、2008年初的雪灾、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再到舟曲泥石流,我国政府在积累公共财政应对自然灾害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时依据的基本法规有《预算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政部2004年出台)等,这些预案虽然规定了财政部门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职责和应急管理的具体程序,但是从性质上看,这些法律都是单行法。其法律地位不高、法律依据不健全。由于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中,应急组织是临时构建的,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行政命令式的执行过程,在危机状态下,由于宪法上对政府的紧急管理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势必造成政策执行上的滞后性。同时也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权限等。例如:如没有对下拨资金在各恢复重建项目中的划分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地方政府重基础项目恢复,轻普通民房的重建;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不分,容易在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防治、救助中展开博弈,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难以做到财政资源的最佳配置。

(二)缺乏完善的财政应急机制,救助与预防之间分配不均

财政应急机制涉及灾前预警防范、灾时应急响应、灾后的恢复重建等环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在于事件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而不在于事件发生后的力挽狂澜的补救措施,但是目前我国的财政应急机制主要针对灾时应急响应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忽视了源头性的灾前预警防范工作。由于我国的危机意识普遍薄弱,政府对自然灾害预警和防治的支出很分散、灾前风险的预警和预防投入不足,导致并未于灾前建立起应对机制。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也普遍都很淡薄,不知道灾害来临的时候应该怎样去自救、逃生,政府也很少对公民进行灾害逃生的演练或教育,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起专设的预警机构,预测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的损失,并给群众做好相应的防御培训。此外,目前我国也并没有专门的自然灾害预防专项支出。

(三)财政应急资金的储备不足

目前我国的财政应急手段主要有提取预备费、发行国债、税收优惠、减少行政支出、对口支援等,筹资渠道亟需拓展与完善。即使是现有的筹资措施也存在诸多不足。“任何的公共政策执行都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按功能性质分主要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五大类,用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支出,在整个公共支出中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破坏力往往巨大,为保证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必须在财政上予以强有力的支持,如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很难对管理、控制、善后做好及时有效的把控,因此,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基金并增加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财政储备金,呼吁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财政应对的准备工作。

(四)应急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应急资金主要包括申报、接收和分配这三个流程。首先,应急资金申报中的问题。应急资金的申报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向上级部门申报,这就导致地方民政、财政存在合谋套利的可能,如轻灾重报,无灾有报等。另外还存在“搭便车”行为,地方政府随意挪用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解决城建、交通、教育等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我国的救灾物资主要由财政、民政、社会捐助等方式获得,而对救灾物资的接收则存在多头接收,缺乏统一的汇集管理。救灾款的分配没有统一的分配标准,随意性较大。分配过程中还存在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应急资金的拨付不及时,应当兑付灾民的恢复重建资金不足额。存在大量挤占挪用救灾资金、随意调整资金的使用用途、少数干部贪污、随意挪用恢复重建资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