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镇低保制度的对策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08-07 责任编辑:秩名

 (一) 加速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目前中国的社会救济工作急需规范,需要订立一部《社会救济法》为低保救助的取证、实施过程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从法律层面保障低保审核取证过程和实施过程的合法化、正当化和强制力。国家应在基本法、专项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面加快立法步伐。同时在地方上,镇雄县要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款、新的低保实施和各区县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地方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低保的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范围、家庭收入的审核方法、保障待遇情况、审批和发放程序、保障工作的监督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用法规的形式规定出来。除此之外,“相关立法和具体规范、措施的出台也将有力地约束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肆意性。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或出于“人情”的压力存在不按章办事的现象,这不仅是对救助本质的违背,而且会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迎生,韩央迪,肖一帆:《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的分类救助问题研究》,《学海》,2007年第2期,第121页。]

 

(二) 完善城镇低保的相关制度

1、建立社区动态管理系统,建立顺畅的退保进保机制 

    为实现低保的动态管理应建立专业、独立、有效的家庭收入调查系统,镇雄县各社区要真正行动起来,对辖区范围内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清理,逐户调查核实。以后对于有劳动能力人员3个月核实一次,其他人员半年或一年核实一次,把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清理出来,坚决清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民政干部及家属享受低保,努力杜绝学生参加工作仍然享受低保、经济条件转好群众仍然享受低保和人死后仍然享受低保的情况出现。清理工作完成后将享受低保名单和取缔名单在各社区范围内公示7天,同时上报民政局审查备案。若街道各社区不属实上报,一经举报查实,将按出现1名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扣减5名低保指标的办法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合理的中央、省、市、区四级筹资体制

首先,建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各级财政合理分摊低保资金的筹资机制。即建立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四级筹资体制,在城市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低保负担、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各自负担的比例。对经济相对落后、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市如镇雄县等,要酌情增加中央低保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省级调剂资金的投资力度,根据保障对象的分布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使中央和省级低保资金适当向这些地区倾斜。如此,能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低保资金,减轻贫困地区财政压力。

其次,多渠道筹集低保资金。“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列入地方财政,而且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远远超过低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因此可考虑将个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低保资金来源。城镇居社会捐赠资助也是民低保资金的来源之一,虽然目前它在数额上微不足道,但却是社会力量承担贫困人口救助责任的重要体现。另外,充分发挥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发行专用于低保的福利彩票等也可以补充部分低保资金。”[ 彭爽,叶晓东:《论湖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成就、问题与完善》,《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第48页。]

3、建立完整的城镇贫困人口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体系

镇雄县低保部门应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制度,同时配有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方面为辅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即在做好城镇低保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就医看病、子女就学、住房、冬季供暖等方面的工作。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要尽量通过就业扶持制度,提高他们的收入,帮助他们走出低保人群。而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同时,通过其他配套制度、降低支出压力。这些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以及法律救助制度。”[ 吴瑛,《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消费导刊》,2009年10月,第117页。]相关部门应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建立临时救济补充与相关救济政策相配套的社会救济体系,多方面来解决困难人群的生活问题为目标。

 

(三) 建立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专业化工作队伍的建立是整个社会救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低保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并且很讲究方法和技巧的工作,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有专业人员去管理。要加强镇雄县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就要在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低保工作岗位之外,还应对岗位的任职条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加以明确规范。所以,镇雄县低保部门应适当增加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配置,充实低保工作力量。一线工作者必须通过强化培训,择优上岗。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职业资格制度制控制工作人员的入门标准以提高专业素质,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并尽快与国际惯例靠拢。实现基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因为所面对的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工作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必须照顾到救济对象的尊严,在人格平等的前提下进行救助,还要避免施舍、恩赐等错误的想法及态度。 

 

(四) 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首先,新闻媒体应该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其次,加强社区宣传与教育,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教育低保对象不要把低保当成施舍与恩赐,而是其自身应得的权利,低保对象进入低保保障范围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同时要改变整个社会对低保人员的错误看法,特别是各相关行政部门要进行教育,带头纠正这方面的错误认识。

 

(五) 加强城镇低保工作的监督

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完善低保工作的监督体系。要积极发挥政府、舆论、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公开才能公平、公正,故加强和完善包括公示制在内的运作机制以确保低保工作全过程公开化是有必要的。

1、低保部门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可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低保监督员。”[ 魏世梅,《河南省城镇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学习论坛》,2007年第23卷第10期,第57页。]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不被挤占、挪用,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同时还要保障资金的使用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除此之外,采取措施保障资金发放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复核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2、 实行公示制度,同时低保工作人员要做好信访接待和对象回访服务。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杜绝“暗箱操作”,克服低保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优亲厚友等现象。除了运用建立永久性公示板,在对象审定、标准确定、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做好全程公示外,对已经审批的对象还应通过广播、会议等多种手段在乡镇和各社区进行真公示,方便社会更广泛地了解。建立永久性低保举报箱、举报电话,倾听和了解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解决动态管理中清退难的问题。另外,低保工作人员应做好信访接待和对象回访服务,要使信访渠道保持畅通,引导社会群众关心、支持民政工作,发挥监督职能。

 

结 语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稳定机制、经济调节机制。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一项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我国各地低保工作部门都应做细做好每一项具体的如低保审核、资金发放、宣传公布等各项工作,这样才能妥善安置好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生存,才能更好地保证社会的安定,推动和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