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几点构想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0-29 责任编辑:秩名

 我国完善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具有高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不可否认,这将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过程。尤其在当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会是怎样的,这还不是一个明确和确定的东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相应法制之建立将主要是一个中国社会自身发展中人们的互动或反复博弈的过程[[[] 参见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下文拟从税源掌握、税额认定、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信用等方面,在充分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提出如何从立法上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思考。

(一)税源掌握措施

一直以来,对于非企业性质的网络商户都没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2014年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登记程序也只是笼统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网络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然人则在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即可。因为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是征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应尽快从立法上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政策,实行强制性登记制度。此时,如何监督并确保商户办理相关手续,则是接下来彻底解决问题的关键。顺应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潮流,国家正在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因此我们应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强制性转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号,并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同时,从目前对于网店管理和追责的一般做法来看,第三方交易平台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7条、第23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第六条也规定了有关主体协助税务机关征收工作、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信息的义务。所以,保证强制登记制度顺利落实,需要得到作为为经营者提供销售途径和服务的“管家”——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自己的义务[[[] 首先,第三方交易平台本身就具有监管在其网站上运营的商家,其次,将监管审查义务完全施加给非国家机关的网络交易平台,事实上会导致监管的空白,加之网络平台自身的局限性,需要税务机关介入,促进良性循环。]],税务部门才能够有充分的途径对商户进行监管。因此在《税收征管法》、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条文中,应当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强制登记制度,并尤其针对C2C中交易平台的义务进行明确,借助第三方平台作为管理工具,创建以现代技术为依托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

(二)税额认定措施

受到电子商务无纸化、虚拟化的冲击,传统凭证管理制度脱节,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的收集与监控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空白。这其中,电子发票是税额认定极为重要的凭证。自2015年底全面推行电子发票以来[[[] 参见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体制改革方案,2015.12.24.]],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式推广、发票电子底帐也正式施行。但电子发票还没有在立法层面上获得合法效力。《税收征管法》应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并进一步规定电子发票可以作为电子征税系统中的纳税依据。考虑到面向个人的销售行为越来越多,为保证交易的规范,可以通过系统设计,对每一笔网络交易,要求经营者必须开具电子发票,并将其作为支付钱款的前提,并将发票信息实时保存。这一设计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完全可行。同时,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在修订时也可以对电子发票在全部流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作出规定,从而将电子发票推广切入税务改革,并以金税工程系统升级为契机,建立自动保存税收相关数据的处理系统,规范网络交易监管方法,提高征管效率,并为纳税者提供便利。

同时,在其他审计措施上,应借鉴韩国等国家的经验,研发新型税务征收和支付软件,嵌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并完善法律上有关电子凭证的性质和安装上述软件的义务的具体规定,保证征管制度的升级有法可依。

(三)税款征收措施

目前,税款征收主要通过银企直连、税库银三方协议进行。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普及,作者认为有必要增加利用第三方平台收缴税款的方式,将第三方交易和支付平台纳入税法“扣缴义务人”的范畴,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将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征收税款的重要着力点。要求电商交易平台安装销售管理软件或在支付渠道安装支付网关,与税务系统联网,按照征收税率自动实时代扣代缴,按照管辖权归属划转,并实时存储交易信息。即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卖方货款时,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这样一来,既能减轻商家申报的负担又保证税务机关就有充足的信息核算和监管个人卖家是否达到征税的起征点,提高电子税务系统的智能化、信息化。当然,这样的制度设计,就需要立法明确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支付环节相关方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收。可见,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四)税务稽查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许多包括查阅涉税资料、走访经营场所等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倒逼着税务机关寻求更加先进、灵活的稽查办法。其实纳税人利用信息加密等网络科技技术逃税避税一方面给税务稽查部门施加了新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税务稽查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一次契机。只要决策部门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并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则税务监察部门完全有可能建立起严密高效的网络稽查系统。

例如,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为辅助,同时联合物流信息和其他社会信息,结合发票监控、资金监控等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等事实的追查完全可能比对传统实体交易的稽查更为简易、高效。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两会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与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首次列入了预算报告,加之2018年即将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目标[[[] 参见参见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体制改革方案,2015.12.24.]],正在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自然应对其作出配套规定。这样一来,税务稽查部门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容易获取交易、资金流动的相关信息,及时对那些难以监管、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钻法律空子的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进行监测和规范。如此,随着全国范围税务稽查电子系统的构建,可以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款缴纳等各环节信息进行实时汇总和分析,并将稽查工作由被动转变为主动。

(五)纳税信用制度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征管的重要工具。承接我国诚信体制的建设,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在国税、地税的通力合作下,与法院、银行等部门共享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在内的社会诚信体制。在这诚信体制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规制的重要性毋庸赘述。我国现行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职责,但实践中纳税信用的评价方式和其带来的后果大多没有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有效落实。《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将使原本针对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推行至自然人,从而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一旦日后得到落实,将为纳税信用制度的完善作出很大的基础性贡献。由于我国有关诚信体制的立法还处于发展的阶段,税务征收方面,可以首先严格规范国家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收集等过程中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权限与义务,并对纳税信用差的市场主体规定强制措施和惩处办法,从而保证税务信用体制的严肃性、有效性。

结论 WWW.eeelw.com

综上所述,税收是法治文明国家永恒的主题,税法只有不断自我更新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是这个电子信息时代中的必要选择。我国税收征管立法还处在起步阶段,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制度带来的冲击,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配套制度和经验,充分分析我国的国情,剖析现状,在税收现代化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层面上助力税收共治格局,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模式,推动税收征管体制的现代化,提高科技水平、智能水平。同时,为促进电子商务为经济发展带来持续动力,并保证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下,在立法构想上也要充分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点。当然,基于理论研究所提出的诸多立法建议还需要电子化税收征管的实践来予以检验,因此,这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许多问题和细节仍有待更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