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鲍富莱蒙离婚案之后,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清晰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规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法国法律主要有三大特色规定: 第一,法国民事法律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根据《法国民法典》第3条的规定:“法国人涉及到公民的身份属性和能力判定的问题,必须适用法国的法律”,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却能够有效地减少涉外婚姻中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原因如下:首先,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未达法定年龄而结婚、前一婚姻尚未解除而再婚以及乱伦。《法国民法典》第144条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子应满18周岁,女子应满15周岁,对这一结婚年龄的规定是比较适中甚至是偏低的,因此大多数国家未达到这一年龄一般都不允许结婚,而且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想要改变自身国籍来规避法国法难度也是相当大的。前一婚姻尚未解除而再婚的情形在鲍富莱蒙离婚案之前是发生得最为频繁的,但是该案之后,想要通过改变国籍来实现离婚、再婚的行为一度被法院否定,因此该行为几乎绝迹。乱伦是导致婚姻绝对无效的原因,这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公认的,所以想要通过适用另一个的法律而使其具有合理性几乎是不可能的。[粟烟涛:《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其次,将国籍作为连结点更加具有稳定性,因为相对于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地等而言,国籍并不那么容易被当事人改变,想要通过改变国籍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的成本也比改变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地等的成本要高得多。WWW.EEelw.com 第二,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法国人在外国与他人结婚的,必须依照法国法规定的形式事先在法国进行公示。这一规定着实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法国的立法者没有权利对外国法律中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进行任何修改或限制,即使外国法律规定得更为宽松,他们也无能为力,所以只能在本国法律中规定这一公示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法律规避的产生、防止违法婚姻的成立,从而使本国的法律权威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但是,这一规定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例如,男女双方在国外结婚,符合法国法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但未在法国进行公示,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关系稳定,如果就因为二人违反了未在法国进行公示这一形式要件而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这显然是不合理且让人难以接受的,而且这也容易成为想要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借口,对另一方当事人着实不公平。 第三,从法国颁布的《民事身份一般指令》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国对于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一般不会强烈地主张予以制裁,甚至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从法国法院早期审理的较为著名的佛莱案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一特点。在该案中,当事人佛莱夫妇都是意大利人,二人想要离婚,但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的规定,夫妻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的法国法律已经有了允许离婚的规定,佛莱夫妇为了规避意大利法律的这一规定,便决定由妻子加入法国国籍,并向法国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法国法院在明知女方故意规避意大利法律的情况下,仍然依据离婚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的规定,判决二人离婚。当然,这一判决也引发了诸多争议,不少学者认为规避法院地法的行为既然无效,那么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当然也应无效,这同样也是对外国法的尊重。但是,从总体上说,目前法国对外国法的规避行为往往不予理会,将规避问题留给被规避的国家处理,在实践中甚至是一种默许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