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的法律规制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0-29 责任编辑:秩名

 弗里德曼曾指出,理论上诉讼理由是无穷无尽的,但是国家提供的法官、律师和法庭确是有限的。[[[] 参见[美]弗里德曼著。李琼英,林欣译。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如果诉讼数量突然增加,容易对现有司法制度产生冲击,打乱原有司法秩序,使得原来的供求关系产生不平衡。这样的混乱会导致司法失去原有功能和权威,影响对公民的正常司法救济,使得其他公民产生不满,甚至加入政府信息公开滥诉队伍。因此,在保护公民诉权的前提下必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规制,在保障诉权和防止政府信息公开滥诉之间取得相对平衡,否则有限的司法资源迟早会枯竭,给社会、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诉讼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虽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但必须明确公民知情权的范围以及诉讼资格,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初步审查公民不符合申请和起诉条件后拒绝答复和予以驳回的权力,避免政府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助长公民滥诉之风。具体来说,制度的完善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公民不合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有权力不予答复,但应将不予答复的结果和原因进行公示,以示透明政府的公正执法。公示之后,若引起社会异议甚至上访起诉,经法院判决确应公开信息,则行政机关应当受到相应惩罚并公开信息。

第二,对于公民恶意、重复性诉讼,司法机关(一般为法院)可以要求其提出证据,在立案时即严格审查,对于重复性诉讼和缺乏诉的利益的诉讼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同时,可以对提起恶意、重复性诉讼的公民进行登记,这类公民以后再提起信息公开诉讼,其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要比一般人更加严格,诉讼费用也

应当相应调整,以示惩罚和警醒。

(二)加强公民守法意识

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归根结底是因为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缺乏,更多是因为公民抱有获取不法私利、实现不法目的的企图,缺乏较高的素质涵养,贪图蝇头小利,所以滥用国家、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以满足自身欲望。对于这些公民,社会、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定期进行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素养,加强公民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也存在部分公民因为对政府、社会存在不满,因此通过滥诉引起社会关注、发泄不满,以此来改变自身境遇。对于这部分公民,政府应当结合网络、社区街道办等机构为他们开放抱怨、谏言渠道,并及时改正自身行为,或对不满公民进行赔礼道歉、进行安抚补偿,从根本上减少实施滥诉的当事人。

(三)建立监督机制

第一,从经济学角度看,既然公民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大多是利用起诉的低门槛和胜诉获利之间的利润空间来获得私利,那么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可以从其中的利润入手。缩小利润空间,提高信息公开起诉门槛,适当增加公民的诉讼受理费。除此之外,还可以对有滥诉前科的公民增加相应受理费用,以示惩处,若较小的受理费增长没能阻却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脚步,则法律可以对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次数对应的诉讼受理费进行规定,滥诉次数越多,则受理费越高。这样做,不仅可以让企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获利的公民感到得不偿失、停止政府信息公开滥诉,也可以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起到补偿作用。

第二,信息公开诉讼存在一种同案当事人重复诉讼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在案件某个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传唤、询问或公示信息,提醒其涉案信息的公开结果。如果法院已在某个当事人诉讼过程中采取了相应通知、传唤措施,则相关当事人再次因同一或相似事由提起信息公开诉讼时,法院应当拒绝受理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惩罚。

(四)完善上访机制

不少公民实施滥诉,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政府行为的不满,并给政府带来负担。疏导公民对政府工作的不满,其实本应该是信访部门的工作,但正因为信访部门的不作为或工作的不到位,使得公民对政府工作的不满和怨气并未得到消解、问题并未确实解决,才转而异化为政府信息公开滥诉,企图通过不断提起集中大量的诉讼来引起政府、社会关注,发泄不满,解决相应问题。因此,信访部门应当完善相应机制,确实做好上访百姓的思想工作,为百信排忧解难,并及时将相应问题与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反映,使得行政机关有机会弥补信访部门工作的疏漏,随时对信访工作制度进行调整,确保解决百姓生活难题,消解百姓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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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进行规制,并非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研究。在当下法治社会中,国家越来越注重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服务群众是政府的工作理念,政府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主角,是很多公民生产、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现象将会越来越普遍,在此之中,公民与政府的纠纷与不满也会不断出现,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合理的知情权和诉权的同时,更应当确实限制公民滥用诉权等权力的行为、从而损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资源,从而保证有效的资源能够使用在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

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新建立的制度,其立法和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这使得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滥诉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以至于愈演愈烈,扰乱社会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政府压力,信息公开制度异化为上访制度,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尽快进行立法完善和法律规制,经过适当矫正和整合,并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建立更加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使之成为现代行政工作中一种高效低耗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