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乡避仇制度的渊源及正式立法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06 责任编辑:秩名

 自我国古代开始就受文化影响而存在的复仇行为是怎样由认可到衰弱的?其中限制和影响最大的就是移乡避仇制度了。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该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的同时又不违背备受当时群众尊崇的礼,可谓是一项折中的好制度。本文通过由古论今,试图通过分析并与两者相比较来为如今的司法实践和法制建设提供有利的建议。

 

自我国古代,尤其在唐至明清时期,复仇这一行为就一直存在且被认可。例如在《春秋公羊传》中,“子不复仇,非子也”[ 《春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是指血亲复仇,即父母被杀,子女必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后期随着国家版图的扩大,经济政治的发展,尤其是司法的逐步发展成熟,加之君主维护封建统治的总目标,针对复仇逐渐制定出了一系列寓情于法,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移乡避仇制度。移乡避仇制度是指“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针对此项制度,国外也有相关讨论,例如G.E史密斯在《人类史》中写道“爱斯基摩人认为血仇是一种神圣的天职。经常发现有些人不敢去某些村庄,是因为被他们杀害的某人的亲戚就住在那里,他们结下了血仇。”[ G.E史密斯《人类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那么这项制度在中国古代究竟是如何发展和实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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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乡避仇制度早期形成的渊源主要可从一些名人名言中窥知一二,当然,既说避仇,主题自然是复仇。例如在古代有孟子所言“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 《孟子·尽心上》]还有《礼记》中记载的“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放眼现在,描述复仇的还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样的说法。由此可见,正是因为有着从古代就深深根植在人们心中的复仇观念,移乡避仇这一制度才逐渐显露出他的必要性。而古代针对复仇这一行为的态度,多数是持包容赞扬的,所以这也对封建统治的法制造成了一大冲击,那么随着封建统治的逐步完善巩固,制定移乡避仇度来中和礼法,进一步维护统治。

随着这些观念的日益加深,早期的移乡避仇制度也初具形态。早在西周时期的《周礼·地官·调人》中,就有记载道“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夫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比父,师长之仇比兄弟,主友之仇比从兄弟。弗辟则持瑞节而以执之。”[《周礼》——徐正英.常佩雨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意思是指,凡是调节仇怨,如果是杀父仇人,就让他躲到海外,如果是杀害兄弟的仇人,就让他躲避到千里之外去,杀害从父兄弟的仇人,就不要不和他呆在同一个国家。杀君的仇人比同杀父的仇人,杀害师长的仇人比同杀害兄弟的仇人,杀害主子或朋友的仇人则比同杀害从父兄弟的仇人。如果他们不肯躲避,就交给调人来抓捕治罪。通过这段我们可以知道面对可能出现的复仇,调和方法就是移乡避仇,如若不从则会抓捕治罪。但是由于只是在《周礼》中记载,所以不是正式入律。而在《宋书·傅隆传》中有记载“隆议之曰’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南朝梁·沈约《宋书·傅隆传》]由此看出当时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后在南朝时期也有法律规定,杀人遇赦者须徙两千里之外,其亲属可自愿跟随。综上从西周到南北朝时期,先是杀人者需要躲避千里之外甚至海外,再者是杀人遇赦者被律例规定必须移徙至千里之外防止复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