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一致原则之概述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06 责任编辑:秩名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相较GATT存在显著的改进,被认为是“对于世界经济稳定的独特贡献”。其中对于GATT体系最显著的改变则是用“反向一致”代替了“正向一致”决策规则,致使一个国家无法凭借一己之力阻止决策的生效和执行。这不仅赋予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法治的特征,同时显著提升了纠纷处理的效率。然而,新的规则也给WTO体系内部带来了架空成员决策权、专家组选任、执行难等诸多方面的压力,应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以获得争端解决机构内部平衡。最后,将以具体案例分析中国如何适应WTO争端解决新规则的三个阶段,探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规则下,可供其他发展中国家借鉴的道路。

 

前言

 

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中产生的冲突摩擦于数量、涉及范围上也在不断上升。因此,对于争端解决机构的设计也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与改进。目前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是在GATT(1947)的基础上演化而成,在内容上,WTO争端解决把争端解决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在程序设计上,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准司法性质”的程序设计。在GATT(1947)仅有的专家组的基础上增设了上诉机构,确立了“专家组-上诉机构”二审制体系,还将GATT的正向一致决策原则发展为反向一致的决策原则,这两点是最为显著的改变。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于GATT诸多改革被认为是相当成功的,明确的争议解决时限限制、改革后专家组的组成方式、增设的上诉机构包括反向一致原则的运用,都使得争端解决机构更加有效率、更具有法治特征和可预见性。

然而,虽然专家学者对反向一致原则多有溢美之词,但反向一致原则仍存在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也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其他组织如专家组、报复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息息相关,也将是本文着重讨论的问题。

最后,本文将探讨在争端解决机制新原则下,发展中国家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案例,以中国运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三个阶段为例,提出发展中国家如何更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方式。

第1章反向一致原则之概述

第1.1节 反向一致原则的确立

《争端解决规则程序及谅解》(以下简称《谅解》)是在GATT1947第22、2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原GATT成员国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反向一致原则是由《谅解》所确定的,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决策过程中,所采用的表决通过方式。其具体内涵是只有当WTO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某项议案,该议案才能被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国表示同意,该议案就自动通过。

第1.2节 反向一致原则的适用

“反向一致”一词来源于学者的归纳,“反向一致原则”并未直接出现于《谅解》的条文规定中,具体体现在争端解决机构中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对报复授权请求四个方面。www.EEELW.Com

(1)专家组的设立。《谅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

(2)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该报告应在DSB会议上通过,除非一争端方正式通知DSB其上诉决定,且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3)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谅解》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散发各成员后30天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4)授权报复。具体体现在《谅解》中规定,如在合理期限结束期满之日起20天内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中止减让的仲裁中,仲裁人的决定应迅速通知DSB,应请求,DSB应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反向一致原则的指导下,只要有一个成员国请求设立专家组、同意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报复授权的通过,请求、报告就能通过,几乎是让程序自动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