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制度原则及内容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07 责任编辑:秩名

 2.1 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的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发育最重要的时间段,这一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自控能力相对较差。对此,法律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脆弱性,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都有对未成年人一定的倾斜,便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这些法律条文中都体现了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也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的首要原则,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态度,坚持以教育、拯救为主,惩罚为辅,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手段不足时,辅之以刑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实践中一直采用这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手段,它符合现代法律所体现主流精神,以惩罚为目的的法律已经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矫正和挽救。现代法律在维护社会安稳的同时,更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给予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这一理念,尤其是对于身心正在发展的未成年人。这一原则要求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通过非刑罚的惩罚方式来教育,拯救他们,对于犯罪情况恶劣的,也要在适用刑罚的同时,教育、感化他们,使得将来能够正常的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张忠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 处罚从宽原则

处罚从宽原则,指在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处罚时,法官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以及以往该未成年犯罪者的表现进行定罪量刑,既包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定罪判刑要严格遵守法律,从轻减轻处罚,也包括在判处刑罚后相对于成年犯罪者给予一定的优待。

这个原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在发育,他们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也不够,并且他们的犯罪相严重程度对于成年人较轻,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劣性相对于成年人也小的多,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犯罪时年龄、是否初犯、犯罪严重程度等,然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最大程度的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将来更好的在社会中立足、发展,因而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宇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

 

2.2 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的内容

 

(1) 定罪

定罪指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和评判。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定罪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它根据年龄把未成年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对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仅对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个层次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定罪方面,仅适用于第二第三两个层次。对于第二个层次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定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包含的该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这几个罪名进行定罪;对于第三个层次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负刑事责任,因而对他们的定罪可以是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 量刑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首先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可见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再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无期徒刑不存在从轻处罚,所以实践中一般对于应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都减轻处罚变为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其他的三种主刑都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对于附加刑,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财产,但是可由其监护人根据监护有关的规定进行赔偿,因而财产刑是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再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于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仅享有其中的出版、游行等政治权利,其他的政治权利都不享有,因而可认为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仅适用罚金刑。

其次我们分析对未成年人是否判处刑罚这一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是有罪必罚的,但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这一内容当然也适用于未成年人,结合定罪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一规定一般仅适用于第三层次的未成年人的结论。

最后是在选择刑种的基础上,考虑量刑幅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根据《刑法》对于累犯制度的规定,累犯制度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都要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会从重处罚。

(3)执行wWw.EEElw.com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由于部分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免于刑事处罚,所以在此处不仅仅包括刑罚执行,还应当包括一些非刑罚措施的执行及相关措施。

对于不予刑罚的未成年犯罪者,《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考虑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大部分不满十六周岁的犯罪者最后都免于刑罚而由其父母加以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给予刑罚的未成年犯罪者,《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累犯和缓刑这两个制度相关内容,其中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并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符合缓刑条件,就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应当判处刑罚后的未成年犯罪者,法律还专门制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且被判处的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他们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一般不予公开,并且免除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低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