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上诉机构审查程序概述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09 责任编辑:秩名

2.1 WTO上诉机构的组成

 

2.1.1上诉机构的组成

 

   与临时性的专家组不同,WTO上诉机构由7名法大官组成[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1994,17-1.],它是一个常设性的上诉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有任命上诉机构成员的权力。上诉机构的成员每届任期是四年,可以连任一次。[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1994,17-2.

]七名大法官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一名上诉机构主席,任期一年,在成员进行决定之后可以连任一年。根据DSU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WTO上诉机构的成员应该符合“应在WTO的成员中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任何供职于上诉机构的人应在任何时候经通知即可出任”这两个条件。1995年12月,首批上诉机构的分别来自于德国、新西兰、日本、乌拉圭、埃及、美国、菲律宾的七名成员走马上任。(首批成员中有三名的任期为三年,这是由抽签决定。)目前,上诉机构由分别来自中国、印度、比利时、毛里求斯、墨西哥、美国、韩国的七位成员组成。

    这个常设的上诉机构设立的目的是专门审理专家组争端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WTO的成员轮流担任上诉机构中的七名成员, 任何一个上诉案件都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必须由其中的三名成员共同审理,这是由DSU规定的。上诉机构的成员必须主动避免审议任何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上诉机构的程序应当保密。

    2016年11月23日,经过了WTO端解决机构的月度例会,在这次会议中,WTO通过了新的上诉机构成员。中国籍大法官张月姣女士的连任任期于2016年5月到期,令人欣喜的是,经过多次磋商后,会议一致赞同由我国的赵宏博士接替张月姣女士,因而赵宏女士成为了继张月姣女士之后第二位在WTO上诉机构中任职的中国人。

    中国有荣幸再一次出任上诉机构的成员,有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国力的提升。我国以世界货物贸易的第一大国、服务贸易的第三大国的身份,跻身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常客。从本质上来说,上诉机构的遴选过程就是各国综合实力的角逐。正是因为我国的强大,中国籍的候选人出任上诉机构的成员成为了一种时代的必然。二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人重视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入WTO后,随着实际需求的不断增长,WTO相关国际法律人才的栽培得到了我国政府和高校的高度重视,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的人才越来越多。三是因为赵宏女士自身的精明强干。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背景的赵宏女士,可想而知她的学术水平有多么高超,这是她工作中牢固的理论基础的来源。她在国际经贸法律和WTO等领域工作的经历为她提供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她在中国常驻WTO的代表团中工作的经历也为她积累了一定的人脉。让我们静静期盼赵宏女士发挥自己的精明才干、为维护世界贸易体制的公平作出自己的贡献,在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最高机构的舞台上展示国人风采。

 

2.2 WTO上诉机构的职能

 

2.2.1争端的解决

 

    WTO上诉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解决争端。DSB中有规定:"上司机构应听取专家组案件的上诉。"[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1994,17-1.]、"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1994,17-6.]、"上诉机构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1994,17-13.]。

    WTO争端解决的“两审终审”机制由专家组审理与上诉审查程序一同构成,由此可见,WTO上诉机构扮演着相当于我国国内二审法院的角色。WTO上诉机构审查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譬如:WTO上诉机构缺少"发回重审权"。但有些时候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专家组对一些应做裁决的事项未做裁定,又比如案件事实不清,上诉机构针对此种情况做出的裁决属于"终审"程序,在这种情况之下,WTO上诉机构复审的职能便实际上名存实亡了。再譬如:WTO上诉机构专门审理专家组争端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且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针对该法律问题作出的法律解释。

 

2.2.2对WTO协议进行解释

 

    DSU第3条第2款规定"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则澄清该适用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通俗地说,在WTO的贸易争端中,WTO上诉机构应当兼顾整体成员的利益,确保可以在实际中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但是,由于WTO规则本身是基于世界各国各方势力的妥协而达成的,比较笼统并且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条款,本身就存在一些含糊不清的地方,因此当发生争议时,WTO的各成员往往会从自身出发,将条款向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解释,这就违背了WTO建立的初衷。通常来说,作为一般争端解决机构的WTO上诉机构没有解释WTO法律的权力,但是实际上,WTO上诉机构往往能够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根据WTO法的规定和DSU的灵魂解释WTO协议,从而保障正确适用WTO法律。

 

2.3 WTO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

 

    WTO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上诉机构和DSB主席和总干事先行商榷,然后才能够被正式通过并生效。定义、上诉机构成员和程序等32个条文以及两个附件是作为一种标准工作程序的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一般不需要在工作程序中制定特殊的工作程序。

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包括:

    当事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上诉通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DSB,同时将上诉通知提交给WTO的秘书处。当事方提交文件时,也应该将所有的文件同时发给事件的参与方。上诉通知应当告知专家组报告的标题等基本内容,还必须说明上诉的本质,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等方面的谬误进行一个详细的说明。

    上诉方作出上诉通知之后,应该在十天内向WTO秘书处提交书面陈述,同时将作出的书面陈述同时发给事件的其他参与方。书面陈述应当精确地表述是依据什么提出上诉、具体地提出专家组报告中错误地适用了何种法律以及如何错误地解释了法律、表明哪种法律观点支持了上诉的主张、准确地表达依据何种法律规定。在书面陈述中也应该明确要求上诉机构作出何种性质的裁决。

    被上诉方应该在自从接到上诉方的上诉通知起之后的25天之内,阅读上诉方发来的书面陈述,并且向WTO秘书处进行答辩,与此同时也应将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发给事件的其他参与方。被上诉方的答辩意见应当准确具体地表达自己反对上诉方陈述意见的依据和法律观点、对上诉方提出的每个陈述意见都表达自己接受或者反对的意思、准确地表述自己所依据的相关协定和其它法律渊源规定。要求上诉机构作出何种裁决的性质也应当在书面陈述中有所体现。www.EeeLW.coM

    上诉通知作出后,上诉的其它方当事人可以在15天内加入上诉程序,或者针对专家组报告中的其它实质性法律问题提出上诉。其它方当事人可以在这15天内考虑是否加入上诉程序或者增加新的上诉理由。当然,没有提交书面陈述不会影响当事方提起上诉的权利,但是这种上诉必须合并后由同一上诉庭审理。

    专家组审理中的第三方有权利向上诉机构提起书面陈述,也有权利参加相关会议。在上述通知作出的25天之内,第三方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如果第三方没有提交书面陈述,那他也应该提前告知WTO秘书处他们是否决定参加会议,以及是否要在会议上发言。在没有提交书面陈述,并且也没有提前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第三方仍旧可以参加会议,但是还是应该尽可能早地作出书面通知。

    在上诉通知作出的30天之内,上诉机构一般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日期由上诉机构尽早确定,并保证通知到每一个与会方。上级机构会在听证会上提出一些问题,然后由与会方回答这些提问。为了方便所有的与会方进行评论,上诉机构会将所有的提问及其答复提交给与会方。如果某个当事方既没有提交书面陈述也没有列席听证会,那么上诉机构有权根据其它与会方的意见,作出包括驳回上诉在内等它认为是正确且恰当的决定。

    上诉方可以通知上诉机构撤回上诉,在上诉审议程序的任何阶段,同时也应该由上诉机构通知DSB。一旦上诉的双方就上诉事项达成了DSU条款第三条所述的协议,那么双方应当通知上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