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各国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选择与国际趋势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09 责任编辑:秩名

 自废除死刑理论出现和发展乃至20世纪以来,国际范围内废除死刑的浪潮高涨,而死刑废除之后的替代选择无疑是紧随其后的重要问题,终身监禁制度以其强大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背景成为很多国家的首选项。严格来说,终身监禁在学理上分为相对的终身监禁和绝对的终身监禁,相对的终身监禁在实践中一般允许存在减刑和假释的情况,而绝对的终身监禁则不得减刑、假释。综合来看,在已废除死刑并且采取终身监禁刑作为替代的国家当中,真正以绝对的终身监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的只是少数,而即使是这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真正被监禁终身的案例。

 

(一)近代已成功废除死刑的国家对死刑替代刑的选择

 

第七次联合国死刑调查对介于1999年到2003年之间完成死刑废除的国家用以替代死刑的最高刑罚做出了统计。[ 罗杰尔•胡德、付强、高铭暄. 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J]. 法学杂志,2011(03):135-144。作者原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死刑和执行安全措施保障面临死刑人员的权利》,联合国文件E/2005/3第12段。]完成问卷的废除死刑的国家共计约38个,其中,将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即绝对的终身监禁作为强制性的谋杀罪刑罚来替代死刑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将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入法的英国,也只是对最为严重的谋杀类犯罪,在法定规范的指引下自由裁量地适用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的刑罚。问卷显示,各国实践中对于犯人在不同刑事制裁下的最低服刑期限以及犯人获得假释的运行机制方面皆存在差异。在仍然把死刑作为最严重犯罪的刑罚保留在刑法典之中的国家里,少部分国家将谋杀罪的刑罚定为强制性的终身监禁,但存在获得假释的机会。例如,在加拿大,判决宣告犯有一级谋杀罪的原定刑罚为死刑的犯人,服刑期限满25年之后,可以根据情况获得假释,但实际上,基本在服刑期限满15年后,他们已经可以申请提前释资,并在取得完全假释资格之日的前三年,即已具备获得无人监管的 “白天假释”和暂时假释的资格。在爱尔兰,犯谋杀罪的刑罚也是强制性的终身监禁,但当罪犯的服刑期限满7年时,假释委员会便将首次对他们的犯罪情节、服刑期间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随后以定期审核的方式来跟进,但犯人何时能够获释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司法大臣手中。[ 罗杰尔•胡德、付强、高铭暄. 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J]. 法学杂志,2011(03):135-144。作者原注:很明显,“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他们的服刑时间可以有显著的差异。从被判终身监禁但已获释的犯人来看,平均服刑期约为12年。然而,这只是一个平均数,在爱尔兰,有些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服刑超过三十年。”见爱尔兰公民信息委员会:《爱尔兰刑事审判的判决》。]同样的,在以色列,终身监禁也作为针对谋杀类犯罪的强制性刑罚来适用,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刑罚执行前,总统通常已经将其刑期减至30年,不仅如此,监狱服务假释委员会还有权将服刑期间行为表现良好的罪犯的刑期再缩减三分之一。在芬兰,虽然在理论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仅在总统赦免的情况下才有获得假释的机会,但通常犯人在平均服刑期满13年时都将获得赦免。

事实上,已经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最高为终身监禁但允许自由裁量的判决来替代死刑,并将确定刑期的徒刑作为备选方案。在这种刑罚体制下,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人可以获得假释,但假释前需要履行的最低的服刑期限及准予假释的情形和执行假释的条件都有差别。比如,关于终身监禁制度下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新西兰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澳大利亚,判决下达时,法官即会确定犯人最低的终身监禁服刑期限。在比利时、丹麦、奥地利、摩洛哥、罗马尼亚、瑞士、立陶宛、南非、意大利、爱沙尼亚等国家,均在刑法典中对终身监禁的最低服刑期限作出了规定,分别为10年到30年不等。在法国,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即使有行为良好或者总统特赦的情节,在满足20年的最低服刑期限之前也没有机会获释。在德国,以谋杀罪定罪的犯人将被判处强制性的15年监禁并服刑至少三分之二的期限,或者被判处自由裁量的终身监禁刑,则服刑的最低期限为15年。

然而,由于国家强调对犯罪分子的重塑和再教育的刑罚理论和政策引导,刑期不作确定的终身监禁刑在世界上包括挪威、哥伦比亚、墨西哥、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巴西、西班牙、葡萄牙、秘鲁和委内瑞拉等国家在内的很多司法管辖区域都被严格禁止。其中的一些国家甚至对刑期不作确定的终身监禁刑达到了强烈反对的地步,他们高举人权旗帜展开批判,认为该种刑罚严重违反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法令》所最终确定的关于适用终身监禁刑的规定, “即使是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类型,对于该犯罪的相关判决也应当在25年后再次予以审核”,否则将有可能造成对人权的侵犯。但是,虽然也有部分国家以确定刑期的徒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但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定期徒刑甚至和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刑期长度一样。[ 罗杰尔•胡德、付强、高铭暄. 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J]. 法学杂志,2011(03):135-144。]

 

(二)终身监禁制度在刑罚体系中适用的国际趋势

 

纵观各国的死刑废除之路,不同国家因其风俗传统、民族文化、立法现状、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差异也出现了鲜明的国别特色。与死刑废除问题紧密相关的死刑替代措施的选择同样也是各国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执政者立足现时国情和国际趋势,权衡各方面利益之后的产物。以美国为例,当前大多数州已采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最重要的死刑替代手段,但是,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成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地位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根据“演进中的社会之正当标准”[ 赵秉志、郑延谱. 美国刑法中的死刑限制措施探析——兼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江海学刊,2008(01):131-137。作者原注:指在判断与死刑有关的规定是否违宪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要根据每个时代所特有的社会观念来确定。时代在变化和进步,与时代相符的观念也在变化和进步。],在监狱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并最终建立起来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重视被告人权利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当时美国上下对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持反对意见。但20世纪70年代之后,由于美国的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预防需求成为要务,此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各州的瞩目,最终发展成为替代死刑适用于严重犯罪类型的重要刑罚措施。[ 王志祥. 死刑替代措施:一个需要警惕的刑法概念[J]. 中国法学,2015(01):291-303。]wWW.eeelW.cOM

不同于美国采取以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做法,一些欧洲国家认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刑本身也是一种残酷程度不亚于死刑的的刑罚,与国际人道主义号召和宪法的精神相悖,以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并不合适。因此,这些国家或是在起初废除死刑的过程中曾暂时采用过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刑,随后在条件成熟时即予以废除,或是废除死刑的改革“一步到位”,并未采用终身监禁这一争议颇大的替代措施。德国从1949年基本法的制定到1953年刑法修订的过程中,先宣布废除死刑,后即删除了关于死刑的规定,并以不得假释的终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但这一做法随即遭到了诸多批判。1978年,德国联邦宪法裁判所做出“被宣告判处终身监禁刑的人从根本上也同样应当具有重新获得自由的可能性”的判决,确定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侵犯人权且具有违宪性。于是,德国重新修订刑法,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适用假释。同样,意大利最初在废除死刑的同时也做出了类似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刑的徒役,但这种制度不久之后即被废除。法国作为西欧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废除的理论和实践趋于同步,各方面情况在当时也已较为完备,1981年就废止死刑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时,在废除死刑的同时设置一种终身监禁的修正案便被驳回,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死刑替代措施再未出现在法国刑罚制度中。

从中国的角度来讲,世界范围内各国废除死刑的道路和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处理,因其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我们无从复制。但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成功案例的先进经验,辩证的看待各国处理死刑和终身监禁刑的具体制度建设,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扬弃,为我国刑罚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导航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