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20 责任编辑:秩名

 [摘要]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必备形式要件,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这就是事实婚姻。通过辨析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重婚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理解事实婚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实婚姻各有其不同的规定。我国从建国以来对事实婚姻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且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事实婚姻  婚姻法 结婚登记  

一、“事实婚姻”概述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与法律上的婚姻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概念,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上的婚姻是当婚姻关系被规定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为之内以后,法律需要规定结婚所必备的实质上和形式上的要件等,这样婚姻的法律意义才会显现出来。

以事实婚姻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来分,可以把事实婚姻分为广义的事实婚姻和狭义的事实婚姻。而对事实婚姻到底应该以广义的概念为准还是应该以狭义的概念为准,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广义的事实婚姻是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不满足的一种男女双方的结合方式。狭义的事实婚姻即只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而缺少了法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的一种男女两样的结合。目前学界通说采取狭义的概念。但是笔者认为,事实婚姻不仅是婚姻存在的一种事实上的状态,而且还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关系。法律是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后才出现的,在婚姻关系被法律归入它的调整范围之内以前的婚姻,都算作是事实婚姻。不管是婚姻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只是婚姻在法律上的一种评价,就好像是一张能够使婚姻走进法律框架的入场券。[[[] 白晶,论事实婚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所以,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应当采取广义的概念,即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也被群众认可为夫妻的,即使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可以被称作事实婚姻。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1、具有主观上的目的。即男女双方主观上具有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目的并且希望能够永久地共同生活。男女双方主观的目的是彼此能够像正常的夫妻一样有感情上的归属、物质上的支持,而并不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2、具有客观真实性。即男女双方已经连续很长时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事实婚姻的外部特征是周围群众已经认可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长期一起生活的事实;从内部特征来看,同居双方还具有了法律上的夫妻具有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比如说夫妻财产共同制、彼此忠诚、互负扶养义务等等。

3、具有缺乏形式完整性。结婚登记被规定为我国公民结婚的唯一的法定的形式要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就是欠缺这一法定的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最大的区别也就在这里。事实婚姻形式缺乏完整性势必会影响其在法律上的效力。

(三)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都怀有永远一起生活的意思且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事实的关系。要想把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给区分开来,首先得弄清楚同居关系与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之间的关系。在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颁布之前,我国的婚姻法的同居关系是分为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的。一般合法的夫妻在一起正常生活的就是合法同居,那么除此之外不正常的男女同居都被认为是非法同居,当时的法律是没有非婚同居这个概念的。这种分类方法本来就是不合法律逻辑的,法律没有以条文明确规定为不能为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 夏吟兰主编,《江平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525 页。 ]]我国法律中找不到任何不允许没有结婚的男女生活在一起的条文,所以这种把合法夫妻同居之外的男女同居都称作是非法同居是没有道理的。后来立法者们一步一步的认识到这种分类的不恰当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应运而生,出现了非婚同居的概念,以此来区分非法同居。非婚同居是指一对男女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挡其结婚,但其不进行结婚登记就生活在一起的关系。而已经和别人结婚的又与其他异性不正当的生活在一起的关系就是非法同居,这一行为无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和禁止重婚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当然不会给予其任何肯定的回应。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有不少的相似的地方,比如说有生活在一起的意愿、不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等都是两者的相同点,但不能就因为这样而不关注它们的差别,它俩从法律层面上讲可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在民法中,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可是关乎到行为的性质。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他们的目的就是结为夫妇并且具有和法定夫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只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变成一种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同居关系就不是这样的了,他们并不是想要形成真正的夫妻,两性关系的基础是共同生活、互相照顾,都倾心于一种自由自在的生活模式,并不是想要以婚姻关系来管束对方,其并不是一种法律行为。

2、事实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即当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违反了婚姻的有效要件时,如果具有撤销权的人向有权撤销的机关申请撤销时,该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的婚姻。胁迫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可以撤销的唯一的原因。而且对申请撤销还有主体和时间的限制,即必须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自受胁迫之日起一年内亲自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当然也有例外,因被胁迫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可以自恢复自由的那一天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胁迫的定义还有具体的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此,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正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只是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按规定行使撤销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想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当行使撤销权到期之后,可撤销的婚姻就变为自始有效的婚姻。而事实婚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事实婚姻关系,其从一开始就不是合法婚姻,不能像普通的法律婚姻那样受到法律的全方面的保护。www.eeeLW.COm

3、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从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不满足法律对合法婚姻所规定的应当符合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分别是重婚、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在结婚前患有被医学上认定为不可以结婚的疾病,而在结婚后又没有治愈的以及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年龄的。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对于是否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在所不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是不符合法律对结婚实质性方面的要求,而对事实婚姻却是有条件地赋予其效力。[[[]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一128页。]]

4、事实婚姻与重婚

重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婚姻存在。当事人在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已经存在了一个或多个婚姻关系,最初缔结的婚姻就叫做前婚,之后缔结的婚姻都叫做后婚,也即所谓的重婚。在法律只将结婚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重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在解除这段婚姻关系之前,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而形成夫妻关系,这被称为法律上的重婚;还有一种是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在解除这段婚姻关系之前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这种情况被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李宁欢,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我国在于1994年开始在法律上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的态度,那么上述的第二种重婚的情况就不存在了。但是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是在不断变化且模糊不清的,最高院后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还应当按照重婚罪来处理。所以对于上述第二种重婚的情况有存在了,这种前后矛盾的规定学界一直争论很大,在事实婚姻不被民法承认时,事实上的重婚却在刑法中被规定了处罚形式,这就形成了一种立法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