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不仅是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但是我国现在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出资自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本文在比较分析了资本实缴制与资本认缴制内容基础上,分析了股东出资责任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完善资本催缴制度、加大股东的出资举证责任、明确未届履行期的股东责任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
中文关键词: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责任、人格否认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资本认缴制的概述-2
(一)资本认缴制的涵义-2
(二)资本认缴制确立的意义-2
(三)资本认缴制与以前制度相比的变化-3
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4
(一)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4
(二)股东出资的义务规则-5
三、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存在的问题-6
(一)缺乏有效的出资催缴制度-6
(二)股东出资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6
(三)未届履行期的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问题-6
四、 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问题的完善建议-7
(一)完善资本催缴制度-7
(二)加大股东的出资举证责任-7
(三)明确未届履行期的股东出资责任-8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