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欺诈性婚姻是现在社会存在的一种不良现象,但是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未加规定,学界对此问题的专门研究也很少。随着社会发展,现有的司法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越来越面临困境,由此引发了许多道德上和婚姻价值上的矛盾和冲突。本文以欺诈性婚姻这种现象为论点,从欺诈性婚姻的构成和类型入手,分析欺诈性婚姻的构成和危害,重点阐述欺诈性婚姻的效力并分析其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欺诈性婚姻 , 欺诈性婚姻的效力 , 欺诈性婚姻的损害赔偿
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并未将因欺诈而成立的婚姻作为可撤销的婚姻中的一种,学界对此问题虽偶有提及,却少有对此进行的深入分析。《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但是“欺诈婚姻”由于缺乏立法的支持,往往不受理会。而随着社会发展,网络等等一系列新事物的出现,因网恋或中介欺诈而缔结婚姻的例子屡见不鲜。此类因欺诈而成立的婚姻,当事人因缺少法律上的支援而得不到救济,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对比一下因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被胁迫方可依《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得到救济,得以撤销婚姻。而同样是违背意思自治原则成立的欺诈婚姻,却因无明文规定而不得救济,这本身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样不合理不合法且不道德的婚姻得以延续,所引发的各种冲突与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实践中,法官们往往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
有鉴于此,本文试以欺诈性婚姻这种现象为论点,对其进行剖析,希望社会能够重视此类事件,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