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遗嘱公证进行了初步的研究,由于遗嘱公证的发展时间还是比较短暂的,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旧有着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将尝试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从多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完善遗嘱公证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关于办理主体的适格问题,关于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问题,遗嘱公证的遗嘱内容是否需要审查等一些问题。本文仅以我对遗嘱公证的了解,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所提出的使遗嘱公证更加完善的建议。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可以规定六十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办理遗嘱公证都应该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遗嘱公证的审查只需要形式审查即可;以及可以取消共同遗嘱公证事项,要求必须分别办理遗嘱公证。希望通过自己的认识和设想,能够为遗嘱公证问题的解决尽点微薄之力,使遗嘱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变更与撤销,审查,共同遗嘱公证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我国遗嘱公证的现状-2
(一)我国遗嘱公证的概念-2
(二)遗嘱公证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前景-2
二、我国遗嘱公证存在的问题-4
(一)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4
(二)遗嘱人的隐私权问题-4
(三)办理主体的适格问题-5
(四)遗嘱公证的审查-5
(五)遗嘱公证的变更与撤销-6
(六)共同遗嘱公证的风险-7
三、我国遗嘱公证完善的建议-8
(一)明确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条件-8
(二)办理遗嘱公证时可有他人在场-8
(三)明确办理主体条件-10
(四)完善遗嘱公证的审查-10
(五)完善遗嘱公证的变更与撤销-11
(六)完善共同遗嘱公证-11
(七)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12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