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按常理来讲,在公司法领域,被普遍承认的原则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股东也仅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制度并非完美无缺,随着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慢慢不受控制,例如常见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公司与个人的财产或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等情形,独立原则逐渐出现漏洞。直到美国、日本率先在实践性矛盾的冲击下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国也在2005年的新《公司法》中的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次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不难察觉的是,这两条规定过于宏观,实际运用难度大。系统性的理论也需要经长期实践才能总结并壮大起来,例如理论体系中的诉讼主体、诉讼方式、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都未尽其详,使得此制度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难以发挥实效。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改变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之现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公司法人人格的理论引申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渊源、内在属性等,最后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诉讼中的适用现状、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责任 举证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法人人格否认的内涵-4
1.1 法人人格的含义-4
1.2 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6
1.2.1 法人人格否认的起源-6
1.2.2 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7
1.2.3 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8
1.2.4 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9
1.2.5 国内外学者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现状-9
2 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10
2.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适用状况-10
2.1.1在美国-10
2.1.2在德国-10
2.1.3在日本-11
2.1.4在中国-11
2.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的适用比较-11
3 法人人格否认在诉讼中的运用分析-11
3.1股东责任形式-11
3.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中的诉讼当事人-12
3.3证明责任的分配-12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3
4.1适用范围-13
4.2适用条件-13
4.3管辖规定-13
4.4法律责任规定-14
5 结语-14
参考文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