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自杀行为当中,除常见的生活纠纷和精神疾病引起的自杀事件外,第三者的恶意教唆引起他人自杀的情况也渐渐为人们所关注。但是在我国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作为独立的犯罪来惩罚,此种立法规定下,把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认定为普通的故意杀人罪,还是认定为不成立犯罪,成为值得讨论的问题。
诚然,教唆自杀行为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更倾向于以故意杀人罪对此行为定罪处罚,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笔者试图通过界定教唆自杀行为,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对教唆自杀行为独立入罪从法理上的必要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中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初步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从而希望在我国教唆自杀行为尽早做到“有法可依”。
关键词:教唆自杀行为;独立入罪;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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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教唆自杀行为的界定-1
1.1、自杀的法律性质-1
1.2、教唆自杀的法律概念-1
2、教唆自杀行为的特征-1
2.1、价值观的两面性-1
2.2、参与行为的功利性-1
2.3、参与行为的间接性-2
3、教唆自杀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观点-2
3.1、教唆自杀行为具有可罚性-2
3.2、教唆自杀行为不具有可罚性-3
4、教唆自杀行为独立入罪的必要性-4
4.1、国外可借鉴的立法例-4
4.2、我国刑法中的类似规定-5
5、教唆自杀罪的设计、构成-6
5.1、法定刑幅度的设计-6
5.2、教唆自杀的方式和程度-6
5.3、教唆自杀罪的构成要件-7
6、结语-7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