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中国对于人民权益的法律保护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大框架,现在更为注重对于大框架下细节的不断深化改进和完善,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及程序的缺陷,学术界处于争议的状态,实际的操作更处于“沉默”的状态,法院通常采取重新再来的方法,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对当事人是极其不利的,也是浪费司法资源,与我国诉讼制度与现代司法制度相矛盾。为此,设置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三重制约便显得必要[参见毛兴勤:《发回重审(民事)审理范围的三重制约》.(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因此在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原一审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是否进行审理则是对人民司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大框架下应与关注的一个细节问题,法院审理与否带来的后果,也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之一。
关键词:发回重审 管辖权异议 司法资源 司法权益 公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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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5
二、 管辖权异议及发回重审等的概念-6
(一)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6
(二) 发回重审的概念-6
(三) 发回重审案件对原一审管辖权异议的概念-7
三、相关案例及社会观点-8
(一)相关司法案例-8
(二)社会观点-9
1.发回重审案件原一审法院不能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9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一审法院应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10
四、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性的缺陷-11
(一)民事发回重审的非效率性与独立性-12
(二)法官自由权过大,无约束力,无效率-13
五、国外、台湾地区发回重审相关立法-14
六、完善措施-15
(一)推倒重来制度的反思-15
(二)处理方法-17
(三)相关辅助措施-18
致谢-20
参考文献-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