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更为关注离婚夫妻双方的利益,未成年子女作为离婚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并不被重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也不能得到缓解。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长,对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国宪法对子女的保护确立的是“儿童优先保护原则”,此原则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有限,而且相关法律规定片面模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更不用说在司法实践中还往往忽视未成年子女利益,建议我国在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上转变观念,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借鉴国外优秀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关键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司法实践忽视 离婚自由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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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1
第二章 各国立法概况与我国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概况1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概况2
第三节 我国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3
第三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缺失4
第一节 协议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4
第二节 诉讼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缺失4
第三节 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缺失5
第四节 确定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时没有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5
第四章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的措施6
第一节 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6
第二节 设置一定期限的“婚姻犹豫期”和婚姻家庭咨询机构6
第三节 建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院,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和调解员7
第四节 在登记离婚制度中设置限制条件,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7
第五节 在离婚诉讼中建立未成年子女“代表人制度”8
第六节 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8
第七节 完善监护制度,延伸探望权8
第八节 建立和完善国家救济、政府监护和社会监督一体化制度9
第五章 结语-9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