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伙企业凭借其灵活性广泛地存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中。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及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合伙企业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合伙企业破产后,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如何界定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是否应当将合伙人个人财产纳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畴等问题在法律中均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的认定也是一个难题,因此论文主要围绕以上争议展开分析。
关键词:合伙企业; 破产财产; 个人财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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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合伙人个人财产是否应当纳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畴-4
(一)学术界的两种主要观点-5
1.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应扩及到合伙人的个人财产-5
2.合伙企业破产财产仅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5
(二)合伙人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5
1.从破产财产的定义分析-5
2.从破产财产的范围分析-5
3.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分析-6
4.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角度分析-6
5.从合伙企业破产的价值取向分析-6
二、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界定-7
三、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8
(一)合伙人的出资-8
1.破产财产的构成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8
2.必须是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9
(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9
结语-10
致 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