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的定性和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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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的职业禁止制度,属于为保安处分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我国资格刑的不足,属于具有资格刑内容的保安处分措施。同时职业禁止制度也是对刑事禁止令的继承与细化,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职业禁止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义务实施犯罪,这一条件要求我们对职业、职业便利、职业义务等概念作出解释和范围界定。职业禁止的实质条件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两者可以称之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其的评估存在一定难度,将人格评估引入我国,有一定的可行性。当刑法上的职业禁止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禁止制度重合时,由法院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有利于维护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

关键词:职业禁止; 保安处分; 适用条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6

一、职业禁止的性质分析-6

(一)-保安处分性质-6

(二)资格刑内容-7

(三)区别于刑事禁止令-8

二、职业禁止的具体适用-9

(一)“职业”辨析-9

1、“职业”-9

2、“职业便利”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9

3、禁止从事“相关职业”-10

(二)“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11

(三)违反职业禁止的制裁-12

1、-行政处罚-12

2、-刑罚-12

三、职业禁止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竞合-12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