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主要保护无权处分时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善意取得形成初期,由于商品市场交易简单,交易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因而当时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但随着交易市场的开拓与发展,不动产逐渐涌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导致人们迫切需要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于是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先后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自《物权法》的颁布而确立,《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可以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且简单概括了3个构成要件,后来2016年施行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又进一步补充了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善意”的判定标准及判断时点,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内容。本文将讨论不动产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并结合域内外立法规则,详细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末也将会对部分争议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观点。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不动产登记;善意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法概念辨析及制度基础1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渊源1
1、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1
2、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及含义2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冲突2
1、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冲突2
2、不动产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3
二、域内外立法现状之比较与评析4
(一)域外立法之现状4
(二)域内立法之现状4
(三)域内外立法评析4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设置之权衡4
(一)如何理解交易中的“无权处分”4
(二)第三人交易时应为善意5
1、第三人的主观心理如何界定为“善意”5
2、善意的判定时点及举证责任分配6
3、异议登记的破除效力分析6
(三)第三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不动产7
(四)交易的不动产合法且已办理登记手续7
(五)交易后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7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建议8
(一)不动产交易合同是否要求有效8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8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