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取得法人资格,而是要经历一个设立过程。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了有效设立公司,往往需要签订大量的合同。发起人签订的这些合同,往往既有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也有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设立中公司合同债务的承担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合理分配其债务承担的学说、司法实践也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颁布,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中公司合同债务承担规定的空白。本文从立法以及理论层面对设立中公司合同债务承担这一问题再进行探讨,并得出相应结论。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 发起人; 合同; 债务承担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设立中公司的范围界定-1
二、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债务承担-1
(一)公司成立时合同责任的承担-2
1、大陆法系的合同债务承担-2
2、英美法系的合同债务承担-2
3、我国合同债务的承担-3
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我国合同债务承担之比较-3
(二)公司未成立时合同债务的承担-4
三、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债务承担-5
(一)公司成立时合同债务的承担-5
1、大陆法系的合同债务承担-5
2、英美法系的合同债务承担-6
3、我国的合同债务承担-7
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我国合同债务承担之比较-8
(二)公司未成立时合同债务的承担-8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