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制度,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不一;根据获权以及行权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关系,法院对于其是否应当归属于婚姻财产的范围认定不一;法院对离婚诉讼时处于未行权状态的股票期权,一般采取等到行权时,当事人再另行起诉请求分割股票期权收益的方式。而美国认定股票期权为婚姻财产并且在财产分割诉讼中,以双方对婚姻生活的贡献为主作为划分股票期权的标准,不考虑是否行权。相比之下,我国对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具有落后性。本文主要确定股票期权的性质,判断股票期权是否应当归属于婚姻财产以及完善股票期权的分割三方面。
关键词:股票期权; 夫妻共同财产; 行权; 股票期权收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的相关法律概念及公司法之障碍-1
(一)股票期权之界定与属性辨析-1
(二)公司法对于离婚诉讼中分割股票期权的障碍-1
二、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之比较法考察-2
(一)美国-2
(二)德国-3
(三)韩国-3
三、我国婚姻法与公司法对于股票期权界定及分割之立法缺失与争议-4
(一)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缺失与争议-4
(二)公司法立法的缺失与争议-4
(三)对比总结-5
四、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之司法困惑与争议-5
(一)案例分析-5
(二)传统裁判思路存在的困境总结-6
五、从实证角度完善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之立法构建-7
(一)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之性质界定-7
(二)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的具体规则之设想-7
1、婚前取得,婚内行权的情形-7
2、婚前取得,婚外行权的情形-8
3、婚内取得,婚外行权的情形-8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