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自杀可罚性的追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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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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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题来源:(神笔马良)提供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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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命系属个人法益,而非国家、社会法益。自杀既非权利,也不是国家所放任的行为,而是不为法所允许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存在被害人的自己决定而使其违法性降低,从而不值得科处刑法。基于混合惹起说,参与自杀者是通过自杀者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法益,具有可罚性,较之于自杀者的自杀意思,有必要保护他人生命的绝对价值。对于参与自杀,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

关键词:自杀,自我决定权,参与自杀,故意杀人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  自杀的刑法立场-5

2.1  自杀的刑法认定-5

2.2  自杀合法说和法外空间说之否定-5

2.3  自杀违法但不可罚-6

3  参与自杀可罚性之证成-8

3.1  参与自杀的认定-8

3.2  共犯的处罚根据-9

3.3  参与自杀可罚-10

4  参与自杀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11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