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婚姻立法中给予确认和完善有其必要性。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有效的保护离婚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抚慰其心灵创伤,制止破坏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功能。由于现阶段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救济力度还不够,而国外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比我国更加先进。因此,应借鉴国外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法定过错情形、赔偿主体范围、举证责任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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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1
(一)有利于对离婚受害方的法律救助-1
(二)体现对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追求-1
(三)维护合法、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1
(四)有利于社会进步与法制建设的相互协调-2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2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狭窄-2
(二)离婚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过窄-3
(三)离婚受害方的举证困难-3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不统一-4
三、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4
(一)法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4
(二)瑞士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5
(三)日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6
四、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6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的范围-6
(二)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6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7
(四)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8
参考文献-11
致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