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论文开题报告

当前栏目: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2018-03-06 责任编辑:秩名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研究综述与评价)

    关于安乐死的理论与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由于当时的生产力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状态,各种资源难以供应所有的社会成员,为了保持部落的强大与竞争力,在斯巴达社会中便形成了一种习惯,即处死生来就患有残疾的婴儿,这应当是安乐死制度在人类社会中的萌芽状态。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毕达哥拉斯等人都认为对于那些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无法治疗的疾病患者,实施安乐死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

    然而随着宗教的产生与发展,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源于天神的造就,因而死亡也应当由天神来主宰,在世间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其他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甚至是自己的生命。人在世界上遭遇的种种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或者信徒自身在人世的修行,试图通过自杀或者安乐死来解除这种痛苦的做法是有罪的,在死亡来临之后将要在地狱接受审判或者面临严酷的惩罚。这种观点的流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延缓甚至阻碍了人们对于安乐死制度的探索,只有少部分学者从人道主义以及社会实效性的观点出发,继续主张该制度的适用。后来纳粹德国在二战期间以安乐死的名义实施的惨绝人寰的大屠杀行为,一时间让安乐死声名狼藉,由于战争的失败以及罪行的被揭发,安乐死制度也随之一起成为了人们所禁忌的话题。

    直到1935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之后的几十年中,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日本、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西班牙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致力于通过构建合理的制度使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断地向各国立法组织提交各种形式的法案以达成这一目。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直到2002年4月荷兰议会通过的有关“安乐死”合法的法案1日开始正式生效,从而结束了荷兰历史上长达30年有关“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论。荷兰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实现了这一立法成就。

我国的立法目前尚没有涉及到安乐死问题,而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讨论却一直延续至今,而引发各界开始对此产生关注的最为典型的案例为1987年的蒲连升案。然而当时的讨论最终并未产生一个统一的结果,现如今,对于该问题,学界依然有大量的学者分别依据不同的理由持赞成与反对两大观点。赞同者认为,安乐死有助于解决

2.选题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将有近5亿人口超过60岁,而这个数字将超过美国人口总数。在中国第一部老龄产业发展蓝皮书《2014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初期。

基于中国的这种社会现状,届时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一个妥善的制度,来合法的解决自身生命走向终结时可能面对的种种问题,因此,本人认为对于在中国适用安乐死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包括如何设计这一制度,如何确定该制度的适用群体,如何界定安乐死与刑事犯罪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

 

二、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1.选题研究的方法

    1、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图书查阅,资料收集,整个数据。

    2、运用所学知识,对问题进行全面剖析、讲事实、摆证据。

3、以对比,引用等方式对本文进行论证。

 

2.研究的主要内容

    1、安乐死的分类与定义

    2、安乐死的实施主体与适用对象

 

三、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1.研究条件

1、通过上网查阅所需资料,在短时间内大量搜集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并进行筛选,尤其关注国内外学者关于该问题的分歧与争论,并总结不同意见后进行分析,为论文提供可靠依据。

2、查阅相关论文期刊,博采众长,引经据典,是文章更加具有说服力。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如何在中国现行刑法框架之下排除安乐死的违法性,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制定一个妥善的,具有可行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安乐死制度,能够解决很多目前尚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

3.预期结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