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当前栏目: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2018-03-06 责任编辑:秩名

 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我国学者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致害人不明)研究。首先,从立法规定及其内在法理出发,全面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合理性、必要性及立法技术层面,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其次,对建筑物抛掷物行为的概念进行了透彻的界定。虽然全面而透彻,但是在建筑物抛掷物行为的界定上,即,究竟是行为致害还是物件致害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再次,我国学者在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责任上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通过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责任相对比,详尽的列出了由该致害行为产生的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通过对责任的法律性质、责任承担机制的内在机理的全面研究,在法律适用上,形成了“自己责任”、“公平责任派”和“道义补偿派”的三足鼎立之势。最后,在最终的“赔与不赔”的问题上。在理论分析方面,即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应该采用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认为以侵权行为形态的体系化分析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分析为基本方法,依据侵权法理论自身的展开路径,分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侵权责任法适用方法。该理论得出了该致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自己责任的结论。在实务考察方面,通过对“价值—逻辑”权重的多方衡量,形成了受害人——可能相关人——政府——社会,四位一体的责任分担的机制。“理论派”和“实务派”的针锋相对,再次将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推到了风口浪尖。

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出台以来,因其缺乏理论基础,立法技术层面有欠缺,曾一度被学者指为“新连坐法”。在随后的研究中,我国学者在肯定该法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努力弥补其缺陷。在行为性质的理论方面,形成了行为致害说和物件致害说。在法律适用方面,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如“公平责任”说、“建筑物责任”说、“共同危险行为”说、危险责任理论、“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说、“道义补偿”说和“自己责任”说等。我国学者通过近几年的分析研究,逐步形成了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的理论体系。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类型,最早见于罗马法。罗马法时代,“倒泼和投掷的责任”就被列为四种“准私犯”之一。不仅如此,在罗马法时代还规定了“堆置和悬挂物件的责任”,即“堆置或悬挂物件而造成潜在公共危害的行为的责任”。然而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仅关注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的专门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研究也是凤毛麟角。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以及法律实践中,《法国民法典》和相关判例对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前提是要求行为人的侵权是确定的,强调承担责任必须是实际致人损害的人。《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在法国的有关判例中,对于建筑物内的物致人损害,根据过错推定与严格责任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但前提是行为人的侵权必须是确定的。在实践中,法国法院认为,如果物品是从大厦的某个部位抛掷出来的,在无法确定实际行为人时,由居住在该部分的所有的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36条— 838条规定了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对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这些规定很难适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在实践中,德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发展出来了社会安全义务理论,通过该理论扩大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倾向,负有责任的唯一的人就是引起损害的人。从英美法系国家来看,用英美法系“市场份额”理论推理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亦是勉为其难。虽然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是凤毛麟角,但也形成了颇多经典理论何观点,如德国学者的社会安全义务理论、法国学者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说和西班牙学者的“建筑物属危险物”说,应采用

危险责任理论等。

    在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透彻的分析研究下,逐步建立起了建筑物抛掷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对建筑物抛掷物行为的概念进行了透彻的界定。在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责任上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详尽的列出了由该致害行为产生的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但是在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行为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性质、法律适用上仍然有颇多争议,故而有待进一步明确。此外,对于如何解决此类行为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没有在根本上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本文有幸在前人的基础上,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比较国外法详细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情况以及与公平责任的关系。希望付出我绵薄之力,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体系添砖加瓦,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选题研究的方法及主要内容:

一、选题研究的方法:

1、比较法。分析物件致害与行为致害的差异以及同国外法想比较,找到《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2、实证分析法。引用相关法院判决的案例,分析判决依据,进而引出相关理论。

3、文献研究法。分析研究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的理论历史沿革,总结历史上对此行为的责任形式以及历史上出现过的解决方法。

 

二、主要内容:

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1、物件致害与行为致害

2、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

3、建筑物抛掷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性质

4、公平责任与道义补偿

5、建筑物抛掷物致害与公平责任、道义补偿的关系

6、《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法律适用

7、理论与实际的平衡——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一、研究条件:

首先,教师指导等软硬件条件

   1、教师指导。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修正论文方向,以及获取与论文相关的必要知识。

   2、图书馆。从图书馆获取相关学术著作,也可以利用图书馆电脑登录、下载相关文献。

   3、网络。通过网络获取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相关报道,获取个案并跟踪其发展状况。

其次,研究相关文献:

   1、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纠纷中价值——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王琛

   2、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潘程

   3、论建筑物抛掷物的责任承担机制  陈焜如

   4、论建筑物抛掷物_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坠落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王竹

   5、论建筑物抛掷物_坠落物致害被侵权人的利益保护  卿杰

   6、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之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  焦富民

   7、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赔——以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为视角  王竹

   8、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探究——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83条  郑琰

   9、论建筑物抛掷物侵权的法律救济  苑明亮  

  10、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李旋  

  11、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陈沐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在我国法学界的研究下,虽然有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但主要是集中在解决物件致害与行为致害这一具有广泛争议性的问题上。由此,本文也将着力于此点进行深度剖析。

    其次,困扰我国法学界多年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责任性质,至今已有多个学术流派,但是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要解决这一问题,无疑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道义补偿以及二者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关系问题。

    再次,《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明确该条文的法律适用问题亦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最后,理论终将为实际服务。我国学者虽然提出了诸多解决措施,但是多年来并没有落到实处。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自出台以来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仍然不能忽视在实践中的不和谐因素。本文将在最后提出一系列解决措施,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三、预期效果:

    形成符合要求的本科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