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行为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条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须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违法性特征,该行为若是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则已经构成犯罪。第二,该行为侵犯的法益:一是公共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决定权等权利及其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该类行为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并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 (二)对象条件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对象条件。该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实施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不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无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危险性条件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是指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具体到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危险性条件可以通过如下表征进行判定:第一,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生理状况、精神病的性质、有否危害社会行为史等。第二,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包括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性质,暴力行为的手段、方式、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调研和综合分析的方法,结合演绎、比较、归纳、通过对现行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剖析,立足于我国现状,在全面认识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后,总结我国制度体系上的缺陷,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几点思考。 主要内容:本文从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这一概念入手,对其进行全面阐述,包括概念、特征、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等方面,然后指出强制医疗程序制度缺陷,作用、意义等,最后就我国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合理的建议。
3、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研究的条件:1、时间充裕,本次研究从论文选题到完成论文有几个月的时间。2、可以利用网络、图书馆等查阅文献、期刊,收集相关资料。3、有论文指导老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4、大学四年的学习,法学知识有了一定的积累。 存在的问题:首先,相关资料内容重复,单一,信息量不足。其次,强制医疗程序是个很大的研究课题,某些地方难以把握准确,需要指导老师多交流。
4、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的结果。 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缺陷进行剖析,找出立法司法上的不足,以及新刑诉法下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运行状况,从而回答如何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的问题。 预期的结果,通过研究,从理论上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写出有独立思考的论文,对更好操作和完善强制医疗法律制度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让大家对强制医疗程序有一个基本认识,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所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