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中未成年子女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当前栏目: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2018-03-08 责任编辑:秩名

 一、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一)国外背景

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最早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1987年《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以及1986《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宣言》均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现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德国。

强调父母责任并以子女本位为立法原则。随着人权理论和儿童保护理论的建立,亲子关系中未成年子女行使权利从属于父母的情况得以改善,父母责任不断加强,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英国1989年《儿童法》、《德国民法典》、澳大利亚《家庭法》皆体现了该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大量更为具体详细可操作的法院命令,如子女抚养令、监护令、探视令等,不断完善子女养育制度,使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完美衔接,根据不同的情况签发相对应的命令,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未成年子女独立代表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和意识能力的限制,常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为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设立或规定了相关的独立代表人制度,提高未成年子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法律对儿童地位的尊重。

(二)国内背景

我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参照各国立法,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条例、法律解释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确立了“儿童优先保护”原则。“儿童优先保护”原则不同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既强调优先保护,又要求最大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以儿童优先原则作为判案基本理念,只是尽可能注意判决不要不利于子女。离婚制度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款零散、缺乏系统性,少量条款相互冲突或矛盾,令人尴尬。

(三)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社会人们更注重婚姻质量,追求个人幸福,离婚已成常事,离婚自由原则的确立使离婚更为便利,但成人追求幸福的同时也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伤害,有些父母为了更快的离婚,子女问题根本没有解决,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蒙受损失,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被忽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探究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欠缺有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完善立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对祖国建设和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一)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对比法,以法律条文为基础,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报刊文献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内容

1、社会离婚现状及各国立法概况;

2、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制度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以及存在的问题;

3、对离婚制度中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建议。

三、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方面的论文、书籍,网络上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研究,但由于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论文,因此会在信息方面存在瑕疵。即使自己的知识储备贫乏,研究能力低下,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完善相关的立法,促进“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更好的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离婚家庭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