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现状

当前栏目:论文提纲 更新时间:2018-02-24 责任编辑:秩名

 1.国内研究现状 

群体性事件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各种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断累积并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涌现出来的,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面临的新问题,已经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可以说,“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而是一个较为官方的“政治术语”。 

一般来说,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相对较晚,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最初介入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大多是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其所关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对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出现了一些论文与著作,比如李忠信的《群体性事件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杨和德的《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胡关禄、林维业的《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而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研究近些年来呈快速增强态势,学者们在借鉴国外相关研究理论的同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 

一是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的研究。在这个方面,有的学者强调突发性或未知性,如李良栋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预先没有预料到的突如其来的或事先没有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批准的非法游行、静坐、示威和其它各种类型的大规模的人群聚集活动。有的强调社会影响,如孔丽霞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或在某一细小事件的刺激下,最终采取集会、打砸等形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的集体活动。还有的则从强调非法性、形成原因、舆情因素、中介因素、目的等方面分别界定这一概念。也有学者从主体、原因、性质、方式、目的、影响等六个方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明确界定。 

二是对群体性事件分类的研究。曾庆香、李蔚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现实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学者将其分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的、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群体矛盾引发的、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引发的三类。也有学者将其分为政治领域的、经济领域的、社会领域的、法治领域的、思想文化领域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学者将其分为尚未违法的、一般违法的、严重犯罪的群体性事件。也有将其分为小规模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偶发性无组织群体性事件和预谋性有组织群体性事件。在众多分类中,中国社科院的于建嵘先生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独树一帜,他认为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维权行为、社会泄愤和骚乱性群体性事件。 

三是对群体性事件动力因素的研究。较早研究社会冲突问题的于建嵘教授认为,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政府行为失范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失衡,是农村社会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而制度错位使地方权威膨胀在体制外造成的一批农民利益“代言人”,是这些事件最为中坚的力量。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师刘能认为,怨恨变量(怨恨的生产和解释)、动员结构变量(积极分子及其组织力)和潜在参与者的理性算计,是影响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核心变量。广东商学院人文学院教师郭景萍认为“情感是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变量”,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应星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独特概念——“气”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机制,建立了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为获得人格尊严和底线承认的输死斗争的解释框架。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动因包括如下因素:社会结构变迁、结构性紧张与怨恨、仇官仇富与闹大的普遍情绪与共同信念、社会控制能力与合法性认同感的下降、安全阀机制与利益表达渠道的缺憾与缺失。 

四是对群体性事件策略的研究。有的学者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于建嵘提出解决群体性事件要建立制度性的社会减压方式。要真正解决目前中国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改变政治上的增压机制;改变公民权利救济状况;改变民意表达状况;改变社会管理方式。有的学者则指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应包括预防预警机制、调节机制、司法保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 

从政府治理角度出发的学者主张必须加速地方政府的公共理性化;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完善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任、考评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跨区域的府际合作治理、官民共治的社会合作治理、基层群众主导的公民治理四者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社会“大治理”格局。 

从执政党建设角度探讨群体性事件治理角度的研究者认为,当前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应具备并着重加强以下几种能力:一是敏锐的政治鉴别能力,二是超前的风险预警能力,三是快速的应变能力,四是果断的现场处置能力,五是科学的舆论引导能力,六是扎实的善后处理能力。 

有的学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提出了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对话法、隔离驱散法、舆论导向法、冷处理法、惩治法等主要方法,提供了以发展为根本方法、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机制、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解决思路。 

 

总之,国内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从政治学、法学、哲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术领域展开,以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涵及类型、起因、解决策略等方面,对群体性事件功能、发展规律等研究也不少,并且从整体上已经取得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其中许多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方法被逐步纳入政策法规体系,上身给国家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机制和措施。 

但同时,由于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起步较晚,已有的群体性事件研究中也还存在着不少缺憾。比如未能全面描述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结构,缺乏对其内在运行规律的全面论述和前瞻预测;一些研究已经具备专门的理论视角,如法学、政治学、法学、哲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但提出的解决办法却又往往偏向社会宏观整体;未能对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刻而系统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所提出的解决措施缺乏针对性和长效性。因此,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需要,我们必须从更多的学科视角、从更深刻的角度对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而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