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基本理论

当前栏目:论文提纲 更新时间:2018-12-08 责任编辑:秩名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实践取得了巨大成绩,其典型代表就是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二十多年来,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个别地区的村民对自治制度认识仍然比较陌生,使其自治进程极其缓慢,导致村内许多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关键词:基层民主;  村民自治;  问题  

 

一、村民自治基本理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其典型代表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创立。所谓村民自治就是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自治的区域是农村,也即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区域范围;自治的内容是本村常务事务。从建国伊始至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我国农村社会的生产资料发生了巨大变化,即从高度一体化逐渐分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使村一级的管理暂处于空缺状态,村民自治组织便随之而生。学术界把广西宜山县果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立作为这一制度的开端。[1]

村民自治产生之初便得到党的高度重视,先后被写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党在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相继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极大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完善。这也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走上了依法自治的正确道路。

1.村民自治的原则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实行二十多年,广大农村地区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和示范带动的原则,使广大农村地区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wWw.eEelW.cOm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原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群众路线所决定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走群众路线,我国村民自治才能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同时这也促进了宪法和法律在农村的贯彻执行。认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有利于推动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基层干部在村民自治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第二,农业人口多,居住分离,在很多方面都不同。这要求我们在村民自治的时要因地制宜,在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下制定适合特点环境的政策,并且稳步实施。分类指导原则要求我们在面对各村的情况、特点时,要分别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且同时要善于抓住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第三,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过不断试验逐步推广的,示范带动原则主要包括试点示范、推广典型、表彰先进等基本内容。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是全体村民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会议,它产生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村民行使权利,简称村委会,其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村民小组。

    村民会议由十八岁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户代表组成,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问题。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它具有许多功能:制定村规民约、配合政府工作、选举产生村干部等。简单来说,村民会议拥有创制权、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村民代表会议适用范围较窄,一般包括人数较多的村和居民居住相对比较分散的村落,它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向村民会议负责,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对村务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和相关委员,其成员经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情况,设立不同职位的委员会,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村里具体事务。在每个委员会中设主任1人,也可设立副主任职务。[2]村民委员会的权力主要包括自治性职权和行政职权。自治性职权住要针对农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物,行政职权主要指村委会配合乡镇政府的工作的职权,促进乡镇政府在农村开展工作。村民小组从属于村民委员会,它的基础是生产组。村民小组经过选举可以产生一名组长,负责组内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