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消失,现只能依靠增值税五五分成来补充地方收入。但在分税制体制下,重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探讨我国地方政府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问题,并提出了以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前言,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本文的大概结构。
第二部分进入正题,分析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先对重要的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具体分析地方税体系的特征,阐述了地方税收入规模小和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乏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如何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研究,结合了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要求,一一分析我国现行地方税和其他税种是否具有成为主体税的可能性,最终得出只有消费税能担此重任的推论。
第四部分是对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建议,要想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需按照测算出的消费税平均税率达到相应的收入规模,这一部分从不同方面做出了改革建议。
第五部分是结论,本文认为应以改革后的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从征税范围、税率、征税环节和征管权限等方面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后,使消费税平均税率达到29.34%即可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消费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3
一、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3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4
1、地方税-4
2、地方税收入-4
3、地方税收收入-5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特征-5
1、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不能适应地方支出责任-5
2、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乏,各税种增长潜力不佳-7
二、基于我国地方税现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分析-9
(一)对各税种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的分析-10
1、税基的流动性-10
2、受益原则-10
3、税源稳定性-11
4、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11
(二)选择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的可行性分析-13
1、消费税税源充足,收入稳定-14
2、消费税增长潜力较大,确保地方财政收入-15
3、以消费税为主体有利于地方经济产业结构升级-17
4、消费税易于改革调整-17
三、构建以改革后的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7
1、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7
2、调整消费税的税率-18
3、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生产批发环节后移至最终消费环节-18
4、将消费税的征管权限由国税部门转移到地税部门-19
结论-19
参考文献-20
致谢-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