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税制一直缺乏有力的主体税种,特别是自“营改增”推行以来,地方主体税种基本丧失,地方缺乏稳定有力的主体税收来源,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历年各省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分析其中主要收入的几个税种能否代替营业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再结合我国现状及借鉴同为单一制国家的法国地方税制建设得出分析结果,以省级和市县级政府的不同,分别进行主体税种进行选择,认为省级政府应在“以共享税为主,专项税为辅”的前提下,短期应以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长期将消费税培养为地方主体专项税税种,市地级政府则努力建设完善财产税,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关键词:地方税;主体税种;财产税;消费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研究理由及意义 2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定义2
(二)地方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2
二、地方税收入分析3
(一)全面营改增之前地方税收入结构3
(二)全面营改增之后地方税收入结构5
三、法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经验借鉴7
四、对于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猜想8
(一)省级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选择8
(二)市县级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选择10
五、结语11
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