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普遍提高,自助旅游由于其旅游人员参与度高、旅游形式多样、旅游内容安排更为自由等特点而受到大众的广泛青睐。同时正由于其自主决定、自我管理的特点,自助游人群往往选择人烟稀少、地势崎岖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地区,这使得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也间接造成自助游纠纷事件的频发。而在解决纠纷事件时,我国目前缺乏与自助游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这种情况使得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来进行判决。这极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热议。因此明确自助游及组织者的概念,界定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理清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保护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自助游;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1
(一)案例回顾-1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2
(三)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2
二、 自助游及其组织者的界定-3
(一)自助游的概念及特点-3
(二)自助游组织者的界定-3
三、 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及启示-4
(一)危险控制理论-4
(二)信赖关系理论-4
(三)获得报偿理论-5
四、 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5
(一)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5
(二)自助游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其抗辩-6
五、 解决自助游事故责任问题的对策建议-9
(一)建立资格审查和信息登记制度-9
(二)加强旅游网络平台的监管-10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救援机构及组织-10
(四)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助游保险制度-11
参考文献:-13
谢 辞-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