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用户信息隐私权保护案例分析与经验借鉴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4-07 责任编辑:秩名

 西方国家在保护隐私方面一直走在前列。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范,如《隐私权法》、《信息自由法》、《联邦电子隐私法案》、《录影带隐私权保护法案》等。除此之外,还有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瑞典的《数据法》、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17]。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加剧,各国及各国际组织又加强了个人网络信息的立法保护。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匹配与隐私权保护法》、《公民网络隐私保护暂行条例》和《儿童网络保护法》。值得注意的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之一俄罗斯,其互联网起步期同中国一样,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但在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则远远走在中国前面。1995年俄罗斯就制定了《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于2005年重新修订,更名为《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与信息保护法》[18]。国外图书馆界一直是保护用户信息隐私的先驱,以美国为例,历史上曾有多次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在维护读者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促进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网络时代下,图书馆提供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也属于网络信息咨询的一类。因此,本章选取了美国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作为案例,通过分析其做法,归纳出这场隐私保护运动的特征,为我国信息咨询机构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提供参考借鉴。

 

1案例概述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有两次,分别以“9·11”事件前后为节点。两次事件的起因不同,但本质和目的相同,都在于保护图书馆用户的隐私权,维护读者合法权益,对美国乃至世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

 

1.1“9·11”事件前的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

“9·11”事件前,在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分别出现过两次美国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的高潮。60年代后期,美国联邦调查局开展了关于种族歧视和反文化组织的调查,在未征得图书馆用户允许的前提下私自调用用户信息,对美国高校和公共图书馆的流通借阅记录进行了全面检查,给图书馆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图书馆员和执法机关冲突不断[19]。这些都促使着美国图书馆联盟为图书馆隐私政策的制定而努力,在他们的倡导下,美国图书馆协会于1970年出台《图书馆记录隐私政策》,旨在解决执法机关私自检查图书馆流通记录的现象。

20世纪80年代,联邦调查局启动“图书馆意识”计划,在未经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对用户隐私进行监视、获取,使得用户的隐私权和进行免费信息查询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给信息服务业带来恶性影响,遭到了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美国图书馆联盟多次与国会协商制定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令但均未成功,于是,各地图书馆员展开了积极行动,自发联合本州立法机关来保证图书馆用户隐私。

这两次隐私保护活动都取得了成果:唤醒了公众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普及隐私权知识;促进行业指南的完善,制定了《图书馆记录机密政策》;推进各州立法进程,加强法律保护,为之后的相关实践积累了经验。至今为止,图书馆记录保护法已在除夏威夷、肯塔基外的其他48个州或特区实施。

 

1.2“9·11”事件后的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

“9·11”事件给美国的国家安全带了巨大危机,在事件后的45天美国就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在修正《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第215条的基础上,该法案把更大的控制、审查公民隐私的权利重新授予联邦调查局等执法机关,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图书馆记录,从而判断读者是否被恐怖主义影响[20]。这种严重侵犯读者隐私权和损害阅读自由的行为被各界批评和抵制。2003年,伊利诺伊大学图书馆对1508所图书馆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85家图书馆的读者信息曾被联邦调查局等机构私自查看,77家图书馆有监视读者的行为,118家图书馆对读者进行的虚拟参考咨询进行身份信息追踪。

对此,美国图书馆协会提出了《“9·11”恐怖袭击后重申知识自由原则的决议》、《关于爱国者法案及相关措施侵犯图书馆用户权利的决议》,呼吁修订《爱国者法案》,表明图书馆界在保护读者隐私权问题上的态度。2009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爱国者法案》修正案,针对图书馆提出的问题做出了调整,给出了美国图书馆协会一个较为满意的答复,也因此获得了协会的支持。这场运动后,图书馆保护用户隐私的实践更加细致和深入,比如在馆内张贴关于隐私保护的公告、使用软件加密和清除用户进行虚拟参考咨询后的数据。

 

2案例分析——美国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的特征

2.1以健全立法为目标

美国的隐私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通过法律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国家。美国图书馆协会意识到,法律是有效保护读者隐私权的有效方式,因此推动政府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于是,美国图书馆协会提出了一系列如《问与答——隐私和机密》等重要的立法建议。此外,通过对参议员的游说和影响,《阅读自由保护法案》、《图书馆和书商保护法案》等立法建议也相继提出[21],从而极大地推进了政府对读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目前,美国在读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从针对普遍读者到针对特定读者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读者个人信息纳入到法律范畴的保护中。

 

2.2以理论研究为支撑

美国图书馆界十分重视读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其研究理论和成果为保护运动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形成了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的研究体系,也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智力支持。其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领域:

一是图书馆和读者隐私权关系的研究。StephenHarter发表的《图书馆与隐私权法》中指出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权需要重视的4个关键点。2007年,OCLC发布了《网络世界中的分析、信任与隐私》,报告中显示图书馆管理者及其重视信息隐私,认为保护用户隐私是他们的职责。

二是数字图书馆的读者隐私权的保护研究。比如,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图书馆员

Saeedni分析了数字图书馆中两个主要的网络安全问题:用户隐私保护与认证技术,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三是特定读者的隐私权保护研究。比如HelenR.Adams在《美国图书馆》杂志上发表的《隐私与秘密:青少年比以往更需要保护个人读者记录》一文,提出图书馆需要针对青少年隐私制定特定政策,以此加强对青少年隐私的保护以及引导。

 

2.3以行业团体为主导

于1876年成立的美国图书馆协会,旨在提升图书馆信息服务质量和促进图书馆界合作,积极维护读者权益,对美国乃至世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22]。作为这场运动的发起者、参与者、领导者,美国图书馆协会积极为读者隐私权的保护发声,尤其是在政府的强大压力下为图书馆名誉和读者利益挺身而出,始终在维权斗争的前线,最终使立法者做出了让步。此外,美国图书馆协会在在长期的读者隐私保护运动的具体实践中,深化了人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理念,树立了图书馆良好的社会形象,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其他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参考和带头作用。

 

2.4以协同配合为手段

保护读者隐私权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仅靠图书馆界的抗衡无法取得显著效果,这时就需要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有利于图书馆界的社会资源。这样的一个“大联合政策”,可以说是美国图书馆隐私保护运动取得初步胜利的关键之一。例如,美国图书馆协会联合包括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作者协会等34个组织,在《爱国者法案》颁布后组织了声势浩大的维权运动,争取到数十万个支持者的签名;2005年3月,为了消除《爱国者法案》中侵犯读者隐私权的条例,美国图书馆协会再次联合美国笔会等学术组织游说部分议员,在各界的努力下通过了《爱国者法案修正案》。此外,美国图书馆协会还借助媒体的力量,营造有利于图书馆目标实现的舆论氛围。比如作家Adam在《图书馆与政府对读者信息的需求》一文中批评《爱国者法案》与人类文明的进步相悖,敦促政府修改法案;美国旧金ft节目制作了一期《困境中的图书馆》专题节目,对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做法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