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正确回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论对策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4-17 责任编辑:秩名

 尽管现阶段的网络环境十分复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比较艰难,但是还是有很多可以改进的策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响应网络时代舆论环境的变化,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加强自身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

 

一、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系统

戴维·奥斯本(Osborne)和特德·盖布勒(Gabler)认为,政府危机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政府的工作应该以预防性为主,即在问题发生前就觉察到问题的存在,并且将隐患及时扼杀在摇篮里,而不是等问题已经出现了,网络舆论已经爆发后才开始被动应对。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传播模式上,大体都会经历这样的模式:“问题发生--媒体曝光,舆论爆发--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检验--公布结果。”在这样的传播过程中,政府最有效的应对的时间就是在媒体曝光,舆论爆发之前。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完善舆情监测系统。

舆情监测系统是互联网时代控制网络舆论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一套完善的舆情监测系统能都代替人工收集信息,节省人力物力;实时监测,一旦发现重要的信息时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预警;帮助生成统计报表,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让政府部门的管理更加得心应手。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披露真相

网络环境的自由性,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再加上庞大的网民群体,使得网络舆论的爆发往往是快速的,令人猝不及防的。因此争分夺秒的把握网络舆论的方向和发展趋势,第一时间作出回应,能够帮助政府相关部门树立快捷高效、认真负责的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在网络舆论的传播中,“首因效应”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传播效应。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后,人们总是迫切的想要了解和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这时候,如果政府能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真相,能有效避免虚假信息对公众的影响,防止网民的“刻板印象”。

 

三、主动公布信息,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在ft东疫苗案中,其实ft东政府本身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信息,本可以就此来掌控网络舆论控制的主动权,但是由于在信息披露上不够主动,导致媒体报道后引发大规模网民的讨论,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在网络舆论的冲击下持续走低。

可以理解,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考虑,会故意不公示一些信息。但是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应该多加衡量。因此政府应当主动推进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用数据的流动来抵消掉网民的疑虑,压缩炒作的空间。

 

四、召开专家座谈会,保障信息准确权威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通常涉及很多专业的医学和卫生类的知识,对于这类事件的解释要做到准确和权威。但是由于我国网民的规模比较庞大,网民的素质良莠不齐,大多数网民都是缺乏公共卫生类的常识和相关的医学知识的,因此很容易受到一些不实信息的蛊惑,在不法分子的炒作和误导中丧失理性和判断能力。

所以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网络舆论时,一定要做到科学和权威。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采访专业人士、出具专业机构的调查数据等方法让公众信服,这是打击网络谣言的最好的办法。

 

五、科普专业知识,提高网民素质

增强公民的危机意识和相关的安全常识也是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对于网络舆论的控制和治理,净化网络环境最终要依靠提高网民的整体素质。公共卫生事件牵扯到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对此的宣传和科普更加重要。尤其是农村地区,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洼地,这些地方的网民更容易被虚假信息蛊惑。

所以在平时政府就可以多进行一些宣传和传播,例如线下开设知识讲座,发放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在线上开通在线文论,专家热线等方式。在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舆论的爆发让政府没有太多的时间反应,这个时候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专家论坛等形式快速而准确的将相关的专业知识传递出去。这样,群众在面对复杂繁多的网络舆论时就能运用这些专业的知识科学区分,避免陷入盲从的境地。

 

六、及时安抚受害群众,缓解恐慌情绪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群众自身的健康或者安全受到了伤害,理应受到补偿。这里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法律补偿、人道关怀等等。在ft西疫苗案中,一名学生的家长易文龙希望此事能够立案调查,给自己的孩子一个公道,给所有的受害者一个解释,但是却遭到残忍的拒绝,而且这种拒绝是无理由的,失之正当性的。

这里就暴露了我国政府在补偿机制上的缺失。面对此类案件,无论是从人道主义层面,还是追求真相和法治的角度,政府相关部门都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积极安抚受害者,例如采取立案侦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等方法。这样做不仅是推动案件调查向良性的方向发展,也有助于在第一时间平息公众的愤怒,给高涨的网络舆论降温。

 

七、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法规

每一次的公众卫生事件或多或少都会暴露我国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疫苗作为一种药品,名义上应该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但是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在 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法中,整部法律没有一条提及疫苗,只规定对生物制品(包括疫苗)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由国务院来拟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一直到 2005 年 6 月,国家院颁布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的监管才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而ft东疫苗案的解决也直接促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此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起公布实行。

除了对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在对网络舆论的控制方面也要注重加强法律监管。针对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要限制网民的表达自由,何者是虚假有害信息,何者牵涉到造谣,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于事后引发的网络舆论危机,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由网民负责还是网站负责,都应该明确纳入到法律的条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