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4-28 责任编辑:秩名

 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需求的,具有其必然性。同时,对于其是否具有可行性,许多学界专家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下将对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1、社会公众方面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基于之前所提到的现阶段我国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上来说,政府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是民之所向,是加强社会大众监督的必要条件。政府会计改革是深化政府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提升人民满意度与信任度的重要环节。我国政府会计使用的收付实现制现阶段已经难以满足民众对于财政信息公开的需求,而权责发生制则可以完善会计体系,使财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2、政府内部方面

对于政府内部来说,中共十八大召开以后,全国掀起了一股巨大的反腐之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表明了中央对于反腐倡廉和制度改革的决心。既然要反腐,那掌握巨大资金流的政府预算自然是需要重点管控的。对于政府会计来说,为了适应并且推进我国当前政府角色的转变、财政和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权责发生制改革是必要且迫切的。权责发生制不仅仅限于对现金的管理,还可以更好地控制预算、防止超支、越权以及腐败现象产生。同时,权责发生制改革也有利于推动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体系的建设,使政府财政信息的披露更加合理科学。另外,我们也应该重视政府债务,希腊政府破产事件应该引起我国重视,敲响警钟,而权责发生制改革则有利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降低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虽然有比较充足的外汇储备等等,但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债务类型复杂和多元化,收付实现制已无法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些债务信息,不利于政府作出最好的财政安排。同时,使用收付实现制由于只在使用现金偿还债务时才可确定债务,而无法提前考虑未来的承诺、担保等问题,从而会形成隐形负债,对于政府债务确认产生重大隐患。因此,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是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保障。

(二)可行性分析

其实对于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我认为可行性还是比较大的。从西方国家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改革成果来看,还是相当乐观的。事实上,上面也已经谈到过我国在一些特定事项上已经引入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同时,我国大多学者都认为我国政府会计应该进行渐进式的权责发生制改革。如李建发(2001)认为,我国政府会计的会计核算基础应该先由收付实现制转变为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之后在条件具备后,再逐步转化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陈立齐(2003)认为,因为现在条件的限制以及权责发生制固有缺陷,我国现阶段不能一次性进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改革,而应该逐步开展。程晓佳,张琦(2009)通过对政府会计所处环境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有利于建立公共部门的绩效考评制度,当前环境适合开展权责发生制改革。1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还是有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如王雍君(2004)2认为,我国政府会计的主要缺陷并非因为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且现在从收付实现制转为权责发生制的时机尚未成熟。徐镇绥(2006)3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仍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主要核算基础,如果引入权责发生制也必须配合现金流量的核算与控制。综上,我认为 2 种观点事实上都认识到我国现在的政府会计制度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并且并没有学者否定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只是在等待合适时机,从之前对于我国当前政府会计主体所处环境分析来看,现在正是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最佳时机。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权责发生制改革绝不可以一蹴而就,而应该逐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