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交媒体应用于档案工作的问题与相应对策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4-28 责任编辑:秩名

 1现存问题

1.1相关法律规章需完善

自互联网在我国接入、普及以来,网络信息的爆炸式增长虽然便利了每个人的信息获取,但是也带来了相应的乱象。

首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不能完全跟上网络信息的发展速度,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不对称以及滞后性。具体而言,我国关于网络信息方面的立法层次仍停留在较浅层次,不够深入,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的缺位,法律体系有待健全、完善。并且,关于网络信息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问题,没有明确的保护与规范,这不利于档案信息在社交媒体的传播、开发与利用。

其次,虽然电子文件在档案工作中地位重要,但是它的法律支撑不够充分,

2016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改之时,电子文件的管理、使用规范依然没有得到明确。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将社交媒体应用于档案工作,必然会产生与电子文件保管利用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而电子文件存档制度、利用权限、证据价值等并没有切实的法律可依,可能会带来一定风险。

1.2档案馆与档案工作者自身意愿不强

将社交媒体与档案工作结合起来,完成这一行为的主体是档案馆和档案工作者,这两者必须对社交媒体的重要性提起重视,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之利用到档案工作中。但是,我国许多档案馆仍然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服务属性,认为社交媒体与档案事业毫不相关,缺乏创新意识。部分档案工作者也觉得将社交媒体融入日常工作是多此一举,不是自己的分内之事。这就大大削弱了我国档案工作走上创新之路的可能,不利于档案事业长远发展。而且在社交媒体的环境中,档案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水平也需要更新,他们所掌握的网络技术虽然可以满足信息发布的需求,但在用户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则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此外,部分档案工作人员心态保守,长期工作中形成的传统档案保管利用模式使他们因循守旧,对社交媒体与档案工作结合存在排斥,无法正确看待其中意义。

1.3公民对档案认识度较低且信息素养有待提高

鉴于我国档案事业早期的政治色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档案”在普通民众眼中是一个神秘的字眼,更遑论查阅、利用档案。虽然近年来我国档案馆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更多的人了解了档案的重要性,也会在有需要时前往档案馆查档,但仍有部分公众对于档案、档案工作知之甚少,甚至认为档案与自己无关,出现弃档等现象。且少数单位保管档案的意识不强,使很多有价值的档案信息逐渐消亡。

“公民信息素质是指在信息化社会中个体成员所具有的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等多个方面素质的总和”①。在网络信息的汪洋中,我们每天都面临海量的信息轰炸,若要有效辨别对自己有使用价值的信息,就要求公民具备相应的信息素养,但现阶段我国公民信息意识不高,信息素养也较低。首先,我国公众在借助网络搜索信息时,查询目标往往不甚明确,导致无法在诸多网络信息中甄选自己所需的部分,对于网络信息的分析能力处于较低水平。其次,目前公众尚未意识到信息道德的重要性。例如,社交媒体上大量存在欺诈、造谣等不良现象。

1.4社交媒体存在隐患

除了以上几点,社交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第一,我国对于社交媒体尚未制定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社交媒体飞速发展,必定需要相关法律对各方面的问题做出规范和约束,而我国的相关部门虽已将针对社交媒体的法律制定提上日程,但制度的出台仍需一段时间。一日缺少法律规章的引导,社交媒体的安全隐患就一日难以消减。

第二,社交媒体存在隐私泄露等风险。多数社交媒体在注册账号时要求用户输入手机号等信息,并且需要实名认证,这就造成社交媒体潜藏着很多泄露用户隐私的漏洞。同时,社交媒体的广泛参与度和巨大信息量容易造成信息传播过程失序、失控。这些隐患亟需相关法规的有力约束,否则必然影响到社交媒体与档案工作的结合,不利于档案信息在社交媒体平台的传播及利用。

2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将社交媒体应用到档案工作中,并以此创新档案服务,需要国家立法机构、档案馆、档案工作者一同发力,为实现档案工作利用社交媒体降低风险。

2.1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对于电子文件、网络档案信息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定,但是此二者已经应用于日常档案工作中。具体而言,基本各大档案馆均已引入了档案管理软件,实行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并行的“双轨制”,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也会优先对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文件进行查询,进而调出纸质档案以供阅览。这就说明,电子文件与网络信息在档案馆中利用广泛,然而较之纸质档案,在这两者的保管、利用等方面却缺乏明确有力的规定与政策。

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必将会影响到我国档案工作利用社交媒体创新的进度和前景,且不利于档案馆间的资源共享与联动发展。因而,完善相关法律是现阶段的重中之重,其中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先。自 1988 年《档案法》生效以来,曾历经两次修订,距今最近的一次是 2016 年,其中第十三条提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但是对于电子文件与网络信息仍旧没有明确提及。面对社交媒体的巨大利用价值,档案馆与档案工作者若想有所作为就需要法律政策作为支撑助力,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在《档案法》中加入相关内容,以使其与时代发展紧密联系。具体可以涉及到社交媒体中档案信息传播规则、利用规范、用户隐私如何保障、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等等方面。同时也可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出台符合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状况的社交媒体政策,从国家策略方面推进档案工作深度利用社交媒体,为大众提供便捷易用、创新实用的服务。

2.2提升服务水平与意识

除了法规政策有待建设以外,档案馆与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也是一直以来档案工作利用社交媒体的阻碍。部分档案馆仍旧没有找准自身定位,尚未充分认识到档案馆的服务属性及社会职能,并且少数档案工作人员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在将档案工作与社交媒体相结合并寻求创新方面不积极主动,认为这并不是分内工作。因此,欲推动档案工作在社交媒体环境下的创新,我们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档案馆服务水平及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

具体方法很多,需要根据实际状况灵活选择。例如可以针对整个档案馆与个体工作人员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将接待次数、用户满意度等量化,作为评估的指标之一,从而对于一个固定周期内档案馆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成果进行评价,建立较为合理的全方位的评估系统。有了绩效评估体系的监督与激励,相信档案馆的服务水平会有所提升,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会得到发挥。

2.3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最后,笔者认为,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对于档案工作的创新也是十分重要的部分。社交媒体作为新兴事物,广泛被年轻人所接受,而年长者不一定能熟练使用社交媒体,这就需要档案工作者的引导,使更多的人能够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便捷地查询档案信息、参与档案活动,因而必然对档案从业者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一定要求。

对此,档案馆可以首先了解馆内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掌握现况,并根据需求开展相应的专业知识补充、技能更新活动。假设一所档案馆中,年轻的工作人员对于社交媒体、计算机系统等专业技能均熟练掌握,而较年长者则存在一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设立学习小组,鼓励内部互相交流,教学相长。并且也可以联合当地高校,请专业的老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网络技术水平和信息开发能力,达到充实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