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思维与宪法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11 责任编辑:秩名

 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以研究人们的法治理念的运动变化规律,以及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条文所暗含的思想和法律的结构、功能为主的系统性的非科学学科[ “科学”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一般来讲:一门科学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以公理、概念和定理为基准,通过适当的模型建立。并运用逻辑推理或者数学手段建立起来的理论推导或假设:另一个就是实实在在的实验证伪。这两个要素,犹如人的两只腿脚,缺一不可!有时候,理论这只脚会走在实验的前面:有时候,实验这只脚会走在理论的前面:又有时候,理论与实验都同时走在一个点上。]。我们这里说的法治理念,这主要包括人们对法治的历史意见、时代意见和个人意见[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在该书中的开头部分,就介绍了这三种意见。]。此外,我们还要强调法学是非科学的。不过话说回来,法律是不是科学没有关系,关键要看它可以给人类带来些什么,它可以给国家带来些什么。而至于法律可以带来什么,在我们看来,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的两个方面决定的;

其一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主要以辩证思维和批判思维为主。所谓批判思维,就是指以实践为基准,对我们的前辈和同辈关于法律的理解或者研究成果给予合理的批评与采纳的思维。记得马克思曾说过,要用批判的眼光来读书,法科学者自然也如此。对于前人的观点,我们不能一味接受,这主要是由于时代与学者个人的局限性,所以这要求我们要能够去粗取精,勇于发现并且指出其不足之处,并且加以修正。所谓辩证思维,就是以唯物辩证法为导向,系统的、连续的且全面的认识客体的思维。这要求每一个法科学者要用一种全面的眼光和态度看问题。至于如何才能算得上全面。唯有个人去实践,尽个人所能加以把握。具体表现在,要求法科学者既要弄清楚前人观点的不足,也要弄清楚前人论点的益处。正是借助于法学家们的批判思维和辩证思维这类惟妙惟肖的思维方式,才构建出了一个非常庞大且到处充满活力的法学理论体系。法学家及其法律工作者们的收益自然是可想而知。不过,法律思维不仅仅影响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对每一个正在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由于专业训练的时刻进行,他们所受到的这方面影响更不用说了。所以综合来看,法学思维以影响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正在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为主。

其二是法律的功能。对于生在法治社会里的所有人来说,同他们直接接触的就是法律功能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法律调整生活已逐渐成为主流。人们的衣食住行,以及生命、财产安全,无时无刻不与法律接壤。人们创造了法律,法律哺育者人们,任的世界也因此而富有风味,这就是法律功能给人们带来的效果,所以。法律功能影响着法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如前所述,正是因为有法律思维帮助,法学理论得以建立。而在这个庞大的理论体系中,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型的划分,导致了法律又分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宪法就是其中的一个部门,它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但是,宪法有着独特的地位,如果说法学理论是一棵苍天大树,那么,宪法学就好比链接树根和树杈的树干,没有了它的存在,这棵大树就失去了树根与树杈的链接,从而会导致死亡。

其实,当代的法律,总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人权为它中心任务的,而在法律的诸多部门中,宪法表现的最为突出。宪法规范了国家的一系列政治活动,限制了领导人的权利;以规范公民权利义务,加强人权保障为导向。与此同时,宪法在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法律金字塔”中占据顶端位置,为了名副其实的“法律的上帝”。所以,说宪法是法治的灵魂,我认为是不为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