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群论的视角上看待宪法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11 责任编辑:秩名

 群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代数体系,是一类数学对象的抽象,而宪法作为一类法学学科,以保障人权最终目的,宪法是一部规范一个国家政治活动的法律;在国家的政治事务施行过程中,决策行为自然如影随形,而在决策时,利用数学手段建立数学模型已经成为餐桌宴席。数学建模其实是一种数学知识运用的艺术过程[ 姜启源等(数学模型)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但这一过程所要运用的数学,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比如用回归分析方法判断相关性,用微积分计算不规则图形面积,他们运用的是回归分析理论和定积分的理论。所以换句话说,宪法这一学科,若真要用上数学方法,那只可能用在在宪法的实施过程,即使用上了数学手段,那也只会利用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数学。群论作为一种抽象的数学,要用来解决宪法的实际问题,只有可能涉及它具体的某些形式而不是其本身。

我们在上一部分中提到过法律思维以辩证、批判为主,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宪法学的思维方式(我们不烦也简称为宪法思维)自然也不例外。前面也指出了数学的思维方式,在数学思维方式里,探索过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步骤,当中也不乏批判、辩证。所以,群论与宪法,在思维方式上有共同语言是毋庸置疑的。

在研究某种事物,时常会以另外一种事物作为参考,既可以形成一种学科之间的对比,又能够在学科与学科之间建立联系,取长补短。群论虽然属于抽象代数的一部分,但为了研究发表,也可以把它看做一种学科。那么,如果用群论作为参考,宪法学会是怎样的呢?

第一、宪法学有定义有公理但却没有定理。说白了,一部群论,其构成要素就是公理、定义和定理。公理是大家都公认的事实道理。定义是对某类事物的抽象概括。而定理呢则是根据形式逻辑,以公理、定义为基准而得到的,并在实际问题中得到验证的结论。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宪法学是一个有公理有定义但却没有定理的学科。而关于宪法的公理,我认为至少可以列出这几条;公理1、宪法是人权的最高保障;公理2、宪法限制国家权力,规范国家的一系列政治活动;公理3、在法治社会,一部宪法的颁布对应着一个政权的产生。而说到概念,自然为人们目睹,比如宪政、权力、义务、违宪行为。但是宪法的定理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自然不复存在了。(1)宪法是现实中的,不存在模型假设,它调整的最终对象是人的社会关系本身,是最反复无常的动物关系;况且宪法是人权的保障,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做到不偏不倚,这个不偏不倚说着轻松,实践很难,有时候对这些人公平公正了,但却对另外一些人怠慢了,所以要实现不偏不倚,恐怕只有“无穷多”次宪法实践吧。(2)由于学者的个人立场、思考问题的方式、研究方面的不同等因素,很难在思想上和思维方式上得到同一,加之社会的运动不规则,要想和理工科一样建立定理是几乎不可能。所以还是那句话,法律是不是科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同样宪法学有没有定理并不重要,重要的依然是它给了我们写什么。

第二、中国的宪法于内严谨于外松散。于内,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律以保障人权为基准,从而尽一切努力限制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大会制度正是这里的显著表现。同时也规范了我国的一系列最基本也是组突出的政治活动。这宪法,结构严谨有序,言简意赅。聚学术之大成,立法技术可称世界一绝。但是于外;虽以宪法为基准蓝图,产生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治,行政措施。但是,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 一种制度的存在,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使该制度的程序。对于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缺失,是因为;第一、法律(宪法)的规定很模糊,谁来查(人大代表)?怎么查?第二、违宪的“人”只有可能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团体和个人,面对这些的无礼行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宪法并没有提到。就拿因违宪造成的后果来说,这不仅仅是法律自身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政权信誉缺失的问题。],部分规章,政治。行政措施,却可以“光明磊落的”违反、甚至抵制宪法。孙志刚事件、挖掘机压死人事件,人大代表的责任的不能履行和不负责导致的一系列后果、甚至应政治家们的尔虞我诈、明争暗斗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给宪法的威望大打折扣。我们曾经做过面向全体非法学类专业大众的调研,发现有百分之六十的被调查者对宪法失去信心。反倒是有更多的人崇敬刑法。至于那“中国三大法”更是让人向往的不得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做过相关性检查和回归分析,发现对宪法无知的程度与学历显现负相关趋势。关于这些属于数学方面的了,并且涉及到了许多数理统计的知识,在此就略去了。],这无疑为法治建设留下了背道而驰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