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巡视制度的特点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11 责任编辑:秩名

 (一)位卑权重,权力独立

汉武帝将刺史的品级定为六百石,相当于中等县的县令,朝会时,刺史的班序远在其监察对象——郡国守相之后。但刺史不仅权力极大,直接向皇帝负责,可以向皇帝面陈,而且刺史地位显赫,“刺史与郡国守相单独会见时,以刺史为尊。”②清人顾炎武曾如此评论:“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刺史地位低,有利于皇帝对其进行控制,刺史权力大,则可以对地方官员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实现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刺史与守相,一高一低,一卑一尊,可以起到相互平衡制约的作用,刺史位卑权重,使之有察举之权而无凌犯之意。”③

刺史不仅权力很大,而且刺史的权力独立,有其独立的系统。汉武帝之前,行使中央对地方监察职责的主要有监郡御史、丞相史和派遣史,汉武帝元狩五年,将三者合并,统一为刺史,刺史归御史府管辖,而御史府又直接隶属于皇帝。这种纵向的垂直管理保证了刺史巡视制度在人员和工作中的独立性,有效地消除了上级或同级机构的干扰,避免了被监察对象给巡视刺史带来的压力,这是刺史巡视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监察作用的重要保障。同时,将监郡御史、丞相史和派遣史三者合一,可以精简机构,提高刺史的工作效率,增强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机构过于冗杂而造成的官员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扯皮和尸位素餐。

(二)巡视方式灵活多样

汉武帝时期,刺史在巡视时能够深入实地去倾听民意,突破了从官方角度获取地方咨询的局限,拓宽了信息渠道,使统治者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地了解郡国守相在地方上的为政情况,便于其加强中央集权,有效控制地方。“乘传周流”的巡视方式,突破了以前坐镇监督只能被动接受百姓申诉的缺点,使中央对地方郡国的监督有了更大的主动性,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更加及时、全面,大大降低了郡国守相割据谋反的可能性。[②李静:《汉代的刺史制度及其演变》,《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③史云贵:《汉代刺史制度论述》,《人文杂志》,2003年第2期。]

刺史的巡视方式灵活多样,除“乘传周流”外,还有明察和暗察相结合、专项巡视和例行巡视相结合、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巡视方式。刺史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或这统治者的要求进行调整,选择最佳的巡视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明察和暗察相结合的方式。所谓明察,即在巡视开始之前,会提前告知地方的郡国守相此次巡察的目的、时间、行程等。刺史到达其所行刺的州部后,听取当地地方官吏的政绩汇报,同时也可以通过走访当地百姓,采集市井舆论的方式收集信息。明察有利于督促地方官吏廉洁奉公,勤

政爱民,但是,由于地方官吏提前知悉刺史巡视的消息,也可能会产生地方官为求政绩而粉饰太平,制造假象的现象。暗查,是指巡视刺史对其巡查的一切情况都不公开,即所谓的微服私访。其中,倾听民间歌谣也是暗查的重要手段之一,西汉时称其为“览观风俗”,《汉书》卷八《宣帝纪》载:汉宣帝曾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得失。”相比明察来说,暗查能够在郡国守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察访,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官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所以,暗查可以使统治者得到更加真实的信息,效果也更加明显。除明察与暗察外,西汉刺史在巡视时还会采取其他几种巡视方式,各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利于它们之间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刺史巡视的作用。

(三)完善的激励政策

刺史制度设立之初,汉武帝就为其配备了较健全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刺史的任命、考察、处罚和罢免等均由统治者亲自执行。《汉书.循吏传》记载:“拜刺史守相,辄亲下问,观其所由,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刺史还有直接向皇帝奏报的权利,而作为其监察对象的地方守相一般不向皇帝面陈。统治者为防止刺史与地方官员欺上瞒下,结党营私,在任命刺史时,就会选择其信任的官员,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刺史作为皇帝亲信的身份,而在古代封建社会,能够得到皇帝的认可,本身就是一种莫大的荣耀。

另一方面,统治者对巡视刺史实行奖励制度。《汉书·黄霸传》记载:“上擢霸为扬州刺史,三岁,宣帝下诏曰:‘制诏御史:以其贤良高第扬州刺史霸为颍州太守,秩比二千石,居官赐车盖,特高一丈……以彰有德。’”。西汉时,一般巡视刺史在任九年才会获得升迁,黄霸任刺史时,因其表现卓越,三年之后,就被任命为颍州太守,品级从七品提升到了三品,可谓平步青云。同时,汉宣帝还对黄霸的车驾做了新的规定,来表彰他的功绩。这种精神激励,更能鞭策巡视刺史铁面无私,公正严明。将这两种激励机制相结合,有利于发挥巡视刺史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刺史与地方官员的对立关系,从而强化对地方官员的控制,加强中央集权。

(四)皇权保障

刺史巡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以卑临尊的制度,作为监察人员的巡视刺史,其立场与郡国守相是天然对立的,但巡视刺史的品级又远远低于郡国守相,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缺乏足够的保障,巡视刺史为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有可能会与其监察对象结成同盟,对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采取知情不报的暧昧态度,或者帮助地方官员隐瞒中央,这样,原本利益对立的两个群体就产生了利益关联,在共同利益面前,巡视刺史作为监察人员的职能将被严重侵害,监察力度也会大幅度降低。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刺史制度必须以皇权作为保障。《汉书》记载:“(汉武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员十三人”。通过诏令的行使明确刺史的权力。在封建社会,皇帝独尊,皇权凌驾于任何法律规则之上,而皇帝的诏令更是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或许有容情的余地,但皇帝的诏令一旦颁布,绝不允许更改和违背。“刺史行使其监察权,只需要对皇帝负责,损害到其他官员的利益时,无须为自己的权益会收到打击报复而担忧,因此在利益冲突尖锐的情况下,刺史行使自己的职权会显得更加坚决和彻底。”④巡视刺史在地方上是皇权的代表,以皇权为保障行使监察权,这就增强了刺史的权威,强化了巡视刺史与郡国守相的对立关系,同时解除了刺史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地方郡守及王国相。[④应步潮:《汉武帝时期刺史制度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借鉴意义》,《法制与社会》,2011年7月(上)。]

(五)自身缺乏监督

在刺史巡视制度设立之初,监察是巡视刺史的主要职责,刺史只有司察的权力而没有处理的权力。巡视刺史发现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而是在年末回京述职时禀告三公,由三公了解情况后处理。但由于实际上刺史只对皇帝负责,没有专门设立监察刺史的机构,缺乏对刺史的有效制约,使得刺史的权力越来越大,至西汉末期,刺史的权力几经变更,日益膨胀,甚至拥有地方官吏的任免权,造成了对地方官员权力的凌犯,却具体来说,巡视刺史的职权发生了如下变化:

第一,巡视刺史的幕僚增加,且改变了以前“乘传周流”的巡视方式,有了固定的治所;第二,巡视刺史具备了向朝廷推举人才的权力,《汉书·成帝纪》记载:“(汉成帝)永始三年春正月下诏曰‘其与部刺史举淳朴逊让有行义者各一人’”;第三,巡视刺史的监察范围扩大,其监察对象从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扩大到了六百石的黑绶长吏。

刺史权力的扩大,主要带来了两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刺史行政权的扩张造成刺史对地方行政事务的干扰,侵犯了地方官员的权力,打击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刺史权力过大而又缺乏监督,就会造成一些巡视刺史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贪赃枉法,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