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的现代价值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11 责任编辑:秩名

 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自1996年巡视制度正式启动以来,巡视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2003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成立,设立5个巡视组,巡视工作进入正式运作阶段,2009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2013年,中央巡视组通过巡视,发现了一些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其中有价值的线索比2012年增加了5倍,2014年至今,巡视工作一直在不断进行,为端正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展开巡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发现影响我党和政府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并且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所发现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西汉刺史巡视制度在惩治贪官,考核政绩,监督地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的一些不足之处也值得我们思考,研究,以史为鉴。所以,正确分析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的利弊,继承我国古代宝贵的政治财富,对我党完善现行的巡视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增强巡视人员的权力权威

西汉时期的巡视刺史被称为“天子所使”,刺史代天巡狩,虽然品级较低但职权很重,地位煊赫。且西汉君主在派遣刺史时,往往会赋予其一定限度的处置权,巡视刺史可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从而保障了刺史对地方官吏的有效监察。但是,赋予刺史处置权又容易导致新的问题:刺史权力过于膨胀,侵犯地方行政系统,进而刺史完全变成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名存实亡。

所以,在当前我国的巡视机制中,要正确处理以上问题,就不能赋予巡视人员监察权以外的权力,而是要增强巡视人员的权力权威,使巡视人员的权力高于被监察人员权力,这样,不仅可以对监察对象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保障了监察权的有效实施。同时,要保证巡视系统真正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中央派出的巡视组直接对中央负责,避免同级或上级行政部门对监察权的干扰和侵害,从而有效防止腐败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创新巡视的方式方法

西汉时期刺史巡视被成为“乘传周流”,即乘坐公家官驿的马车到各州部巡视,这是西汉时期首创的巡视方式,除此之外,巡视刺史还会采取诸如明察与暗查相结合等其他方式,这些方式方法虽然各有利弊,但各种方法相互配合,灵活运用,有利于巡视刺史更好地掌握地方情况,发挥刺史巡视制度的功效。“反观我国现行的巡视制度,虽然巡视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听、问、查、访’等行之有效的巡视方式,但在听取群众呼声,获取基层信息的方法上显得较为单一。”⑤[⑤田振洪:《汉代巡视制度及其历史启示》,《三明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历史学家钱穆说过:“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惟其一切制度都不会永久好下去,才使我们在政治上要继续努力,永久改进。”所以,现今巡视工作也应该立足实际,根据具体形式的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巡视方式。不能墨守成规,“应善于发现不同巡视对象,巡视任务的特殊性,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选择或创新巡视的方式方法。”⑥如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在专业性较强 的领域内的问题,还可以请相关部门进行协助。同时,在借鉴前人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利用新科技、新方法,尤其是借助网络的力量,去倾听民意,体察民情,不断提高巡视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目前中央巡视组实行的“三不固定、一次一授权”等新的巡视方式就是很好的例子,有利于保持巡视组人员的纯洁性,有效避免官官相护及贪污腐败。

(三)完善对巡视人员的奖惩制度

西汉时期,巡视刺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都较为完善。如刺史在任表现良好,可以平步青云,直接跃级成为郡守。另一方面,中央会专门派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若刺史越权,随意干扰地方行政,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置。

当前中央巡视制度也应该完善激励与惩罚机制,注重对巡视官员的考核与奖惩。一方面,在巡视工作开始之前,负责人员应该召开关于本次行动的动员大会,“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亲自参加会议接见巡视组成员,并作重要讲话,对巡视组成员充满了殷切的期望,这是对巡视组的激励与鞭策。”⑦另一方面,巡视人员认真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除此之外,对于碌碌无为,甚至违反法律、贪污腐败的巡视官员,也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给予处分。[⑥金伟东:《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⑦万孝行、汪清:《当代中央巡视制度与西汉刺史制度比较研究》,《理论视野》,2016年第1期。]

(四)强化巡视制度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巡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巡视工作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行)》,该条例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且只大致描述巡视工作的具体内容,对巡视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也较低,在巡视的幅度、频度、方式以及自我监督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全,不能应对变幻无常的形势,巡视行为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且没有统一的指导规范,巡视官员难免为自身利益着想而对官员的违法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西汉刺史巡视制度以皇权为后盾,并且制定了《刺史六条问事》等条例。有鉴于此,应制定完备的巡视法,从法律的层面上保障巡视官员的权益不受侵害,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巡视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惩处。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也能够对巡视人员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使其有法可依,依法监督 ,防止权力滥用。为保障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也要注重程序法的制定,为巡视组有效监察官员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五)健全对巡视人员的监察制度

西汉末年,刺史权力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刺史权力过重而缺乏有效监督,巡视刺史由皇帝全权掌握,一旦统治者昏庸,才干不足以领导、控制刺史,巡视刺史制度就会像其他封建制度一样,走上“人在政存,人亡政息”的老路。所以,西汉末年,巡视刺史制度逐渐脱离其建立的初衷,刺史也由地方监察官员演变成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官,监察权不复存在行政权大大加强,更是埋下了汉末藩镇割据的隐患。

由此可见,制度的建立必须伴随有效的制约机制,吸取西汉刺史制度的教训,加强对巡视人员的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忽视对巡视人员本身的监察,对巡视人员的监察相当薄弱,在巡视队伍中,就容易滋生腐败。而若建立专门监督巡视人员的机构,则会如黄宗羲所说“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自私;行一事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欺”的无限循环,不仅造成官员队伍的臃肿,机构的混乱,而且监察效果未必更好。

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监权互制的方法加以解决,即进一步完善人大、检察院、政府机构的监察部门与中央巡视组之间的相互监察,相互制约。用法律约束巡视官员的权力,使其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时,要加大对巡视人员的监督力度,利用好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广泛关注舆论,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于违法渎职的巡视官员,要依法惩处。

唐太宗曾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西汉刺史巡视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举,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政治财富,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基本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环境与社会需要,防止地方割据,在加强中央集权,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乘传周流”、“六条问事”、“以卑临尊”等特点,它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式方法等,对现今的巡视工作仍有很多可以借鉴、学习的地方,值得我们去不断探索。另一方面,由于受制于客观历史条件,西汉刺史巡视制度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我们一定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发挥出其最大价值,更好地完善我党现阶段的巡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