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11 责任编辑:秩名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际贸易主要分为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两个领域,教育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被列为国际服务贸易 12 种类之一。我国在加入 WTO后,加强了对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近两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提高,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已经展现出比较强劲的发展实力,也在出口规模、范围、层次方面有了较大突破。

目前,世界贸易额迅速增长,服务贸易的增速已超过货物贸易,且占国际贸易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近年来,一些教育发达国家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作为本国的主要服务部门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21 世纪以来,教育发达国家已从教育服务贸易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2016 年,我国教育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 371 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 5.2%。从这个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还不成熟,不仅和发达国家间存在着非常悬殊的差距,也与我国贸易世界强国的身份不相匹配。

在 WTO 框架下,我国在获得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会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更大的挑战。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是教育服务出口强国的现状下,我国却始终面临着教育服务贸易中巨额逆差和人才流失现象。如果这样的情况不能得到改善和优化,我国将会在新一轮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进而影响到我国教育的发展,最终影响到我国整体的经济竞争力。

正因为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和我国目前仍处于落后状态之间存在较为深刻的矛盾,研究如何才能提升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的问题才显得更为紧要和迫切。首先,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 GATS 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其次,我们要对目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做全面而深刻的调查和分析,更新相关的数据,并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新的发展趋势做重新的分析和归纳;再者,我们需要根据归纳的概况找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形成巨大逆差的问题所在,并剖析每个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最后,针对每个具体问题,提出更为积极、可行的方针策略,进一步加快教育服务贸易改革的步伐。本文根据这样的行文逻辑,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况进行了剖析,并对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对于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20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为了顺应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势,协调服务贸易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于 1994 年“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应运而生1。随着 GATS 的出现,教育服务贸易作为一种特殊服务业在市场结构、服务对象、规模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一) GATS 中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

在《教育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对服务贸易定义比较详细,延伸到教育领域,就是指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就是指,国与国之间出于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教育的输入和输出,是教育国际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相结合的产物2。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服务分类学角度明确服务贸易的范畴,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

1、境外消费(Consumtion abroad)

教育服务中最传统的提供方式就是境外消费,即指在一成员国境内的服务提供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教育服务。最常见的就是一国人员到他国的机构或学校教研、求学深造等。

2、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国在其他任意成员国内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等商业实体来提供教育服务。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将教育服务和对外直接投资相结合且跨越国境。常见的例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贸易方式。

3、跨境支付(Cross-border supply)

跨境支付是指从一成员国在境内向其他任意成员国境内消费者提供服务1。在这一服务贸易形式中,特点是服务的主体和客体分别处于不同的地域,真正跨境流通的是服务本身。这种服务贸易的形式更多的强调了地理上的局限性。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支付形式下的教育服务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如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国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并暂居在另一成员国内,并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